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下属企业到家汇科技公司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进行事前认可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深圳招商到家汇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服务协议》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定价公允,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不会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同时,本次签订《采购服务协议》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本次签订《采购服务协议》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下属企业到家汇科技公司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的决议。
独立董事:华小宁、陈英革、许遵武、林洪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