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中洲控股 公告编号:2019-50号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成都市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100%、且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担保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提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因经营需要,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市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银河湾”)拟向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伍亿元整,可分期发放,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资金用于中洲成都锦城湖岸项目二期(以下称“标的项目”)的开发建设。并以成都银河湾持有的标的项目在建工程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以成都银河湾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以深圳市福田盛世家园裙楼102号等物业提供阶段性抵押担保,具体条件以实际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
公司分别于2016年10月26日、2017 年2月1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及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的《关于与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战略合作及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2016-109号公告《关于与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战略合作及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本公司与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投信托”)达成战略合作,中建投信托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伍拾亿元整的授信,本公司同意为中建投信托向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不超过人民币伍拾亿元整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目前,该额度项目累计已使用担保额度人民币29.25亿元整(不包含本次担保)。本次为成都银河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在公司已授权预计额度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6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成都市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962916188
3、 成立日期: 2009年10月28日
4、 注册地点: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2栋20层4号
5、 法定代表人: 王玉林
6、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7、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以上项目凭资
质许可证从事经营)
8、 股权架构如下:
9、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科目名称 | 2018年12月末 | 2019年3月31日 |
资产总额 | 248,835.80 | 240,553.19 |
10%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银河湾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市银河湾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深长城地产有限
公司
成都深长城地产有限
公司深圳市中洲资本有限
公司
深圳市中洲资本有限
公司100%
100%85%
85%5%
5%深圳市长城物流有限
公司
深圳市长城物流有限
公司100%
100%99%
99%1%
负债总额 | 144,613.80 | 136,119.70 |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 0.00 | 0.00 |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 144,613.80 | 136,119.70 |
净资产 | 104,222.00 | 104,433.49 |
单位:人民币万元
科目名称 | 2018年1-12月 | 2019年1-3月 |
营业收入 | 346,385.13 | 1,758.42 |
利润总额 | 127,423.94 | 294.81 |
净利润 | 95,564.11 | 211.48 |
三、担保事项主要内容
公司为成都银河湾向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伍亿元整贷款提供担保。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担保期间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
四、董事会意见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成都银河湾向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伍亿元整贷款提供担保。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担保期间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
该笔担保金额在本公司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5《关于与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战略合作及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担保额度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董事会决议由本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一致通过。
以上担保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797,00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111,459.6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52.8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7,8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5%;公司无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等情况。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