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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蓝天:独董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1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深交所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205号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了公司关于2021年报问询函回复并讨论后,我们就问询函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支取长期受限、已停止计息的客观情况,以及对公司资金周转和财务负担的实际影响,说明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是否实质上通过存款方式变相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你公司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1条规定的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请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经向公司了解、核实财务公司大额存款支取受限相关情况,公司目前只与东旭财务公司有资金结算业务,因财务公司暂时流动性困难导致的存款支取受限。公司存入款项在前,财务公司流动性困难在后,存款时公司无法预计财务公司后期出现的困境,因此并非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通过存款方式变相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也不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修订)》第9.8.1规定的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自2021年9月任职公司独立董事以来,我们在涉及公司发展战略、年报相关事项的沟通会中持续关注了公司财务公司存款等重要事项,我们要求公司必须不断督促东旭集团及财务公司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流动性问题,确保优先满足

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出具切实可行的提款方案,并保障公司存款的可收回性。此外,公司承诺不在财务公司新增任何存款。必要时,公司应该采取提起诉讼、资产保全等手段避免损失,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二、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附注显示,报告期末的其他应收款中,待收回货款和代垫款项余额共计12.86亿元。其中按单项计提的其他应收款中,应收北京华信智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信”)2.2亿元,应收内蒙古顺达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顺达”)1.8亿元,应收天津鸿运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鸿运”)3.95亿元,上述其他应收款共计7.95亿元,均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经查询公开信息,北京华信和天津鸿运成立于2017年6月,内蒙古顺达成立于2018年3月,三家公司实缴资本均为0元,参保人数0,且目前均已注销。请说明北京华信、内蒙古顺达、天津鸿运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上述其他应收款的形成时间和背景,具体内容,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未收回的原因,公司前期是否已采取催收措施;公司在上述三家公司成立不久即与其发生大额代垫货款或其他资金往来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说明对天津鸿运的3.95亿元其他应收款未在2019年度及以前的财务报表中作为期末余额前五大其他应收款列示的原因等。

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向公司了解前述三家公司其他应收款事项的成因,我们认为公司在2018年行业政策突发重大变化背景下签署有关采购合同并支付款项,确有其客观原因;但后续发生该等采购款项一直未能收回,也反映出公司在供应商管理方面需进一步加强。经向公司反复了解询问,未发现三家企业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

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也不涉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自2021年9月任职公司独立董事以来,我们在涉及公司发展战略、年报相关事项的沟通会中持续关注了公司其他应收款等重要事项,我们要求公司紧密跟踪各供应商的经营情况,进一步加强催收措施和及时跟进后续进度,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利益。希望董事会和管理层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该等事项对公司的影响,以最大限度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2021年度现金流量表附注显示,报告期你公司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支付代支付款2.15亿元。请你公司说明上述代支付款涉及的代支付对象名称,与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代支付的具体时间、代支付的原因或背景、款项金额明细,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是否涉及披露。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意见:

经对公司提供的上述代付事项相关资料的核查,公司关于代付事项的说明具有合理性,未发现代支付对象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不涉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自2021年9月任职公司独立董事以来,我们在数次在涉及公司发展战略、年报相关事项的沟通会中持续关注了公司大额资金支付等重要事项,我们要求公司应严格履行相关内控制度,确保各项交易对公司有利及具备合理性及必要性,遵循自愿、公允、客观、诚信的原则,并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四、公司2021年报显示,截止报告期末公司13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除监事王志波、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正军外,其余12人全部为2021

年度新聘任人员。此外,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职位在2020年度和2021年度发生了两次人员变更,均系到期前离任。请公司说明报告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大范围变动的原因,对你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运作、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生产经营是否存在不利影响;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职位连续两年发生人员变更的原因,相关人员离任前是否与你公司存在争议或分歧事项,你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你公司内部控制、财务管理或其他方面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风险。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意见:

经对近两年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变动事项的核查,相关人员因工作调整或个人原因等辞去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离任前未与公司存在争议或分歧事项;2021年因董事会、监事会到期换届而导致董监高人员变动较多,继任或新任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聘任程序合法。前述任职变动不影响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不影响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也不会对公司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独立董事:王晓东、刘治钦、汪三贵二○二二年六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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