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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蓝天: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改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对现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如下:

修改前修改后

第六条(三)由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三)由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交易对方应当提供在一定期限内标的资产盈利担保或者补偿承诺、或者标的资产回购承诺: (一)高溢价购买资产的; (二)购买资产最近一期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或者低于上市公司本身净资产收益率的。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 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回购承诺的,上市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或经营班子集体负责审批决策。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董事长或经营班子集体决策。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长或经营班子集体决策。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长或经营班子集体决策。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经公司独立董事审查并发表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经公司独立董事审查并发表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经独立董事审查并发表意见后,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审计或评估。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经独立董事审查并发表意见后,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审计或评估。 本制度第三十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本制度第三十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第九条第(十一)至第(十四)项等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第九条第(十三)至第(十七)项等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第三十一条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一条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第三十三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第三十一条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一条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二、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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