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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9

关于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1101号鸿基大厦;

侯继伟,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夏志勇,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

李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李泉年,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甫民,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黄志良,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巍,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爱珍,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立勇,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何为,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许健,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经查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蓝天”)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5月30日,东旭蓝天披露《关于为上海昱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贤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质押的补充公告》称,2018年8月25日,经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东旭蓝天同意为上海昱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贤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稠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10亿元提供质押担保,质押物为东旭蓝天全资子公司海南旭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尚义县旭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5亿元定期存单,担保金额合计10亿元,占东旭蓝天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71%。东旭蓝天未及时披露上述对外提供担保事项。

东旭蓝天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的规定。

东旭蓝天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侯继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4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东旭蓝天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东旭蓝天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夏志勇,时任董事李明,董事李泉年、王甫民、黄志良、陈巍,独立董事陈爱珍、王立勇,时任独立董事何为、许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东旭蓝天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侯继伟,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夏志勇,时任董事李明,董事李泉年、王甫民、黄志良、陈巍,独立董事陈爱珍、王立勇,时任独立董事何为、许健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11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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