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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蓝天:关于对深交所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20〕第13号回复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30

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公告编号:2020-057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交所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20〕第13号回复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9月25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20〕第13号),公司对问询函关注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后,做出如下回复:

1.2020年9月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化解子公司定期存单质押担保风险的公告》称,上海贤致近日陆续向你公司支付5亿元货币资金,该笔资金已经覆盖你公司质押担保的全部责任。你公司同意用已质押的5亿元定期存单代上海贤致偿还其在稠州银行的5亿元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且前述定期存单质押期间所生孳息归公司所有,你公司定期存单的实际担保责任风险已化解。请你公司:

(1)说明5亿元定期存单涉及的利息是否已收回,如否,预计收回的时间以及为保证收回利息拟采取的措施。

回复:5亿元定期存单存续期间涉及的利息共计4,443.49万元,已于2020年9月9日全部收回。(2020年9月7日,稠州银行上海分行结息356.32万元,2020年9月9日,稠州银行上海分行补息4,087.17万元,合计4,443.49万元)。

(2)说明采用上述方式化解担保责任风险收回的现金与5亿元定期存单到

期收回的本息和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具体差异金额。

回复:公司采取上述方式化解担保责任风险收回的现金与5亿定期存单到期收回的本息和无差异。公司5亿元定期存单票面利息率为3.25%;2018年存入时,因维护大客户关系,稠州银行核定的该笔存单利息率为4.44%。截止2020年9月9日,公司已全额收回该笔存单对应的全部本金及利息。

(3)结合上述问题(1)和(2),说明你公司采用该种方式化解担保责任风险的具体原因,是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回复:公司采取上述方式化解担保责任风险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一方面,公司先于定期存单到期前陆续收回5亿元现金,有效补充了公司的流动性;另一方面,经与银行方友好协商,公司用已质押的5亿元定期存单代上海贤致公司还款,仍可按存单存入时银行核定利率享有利息,不存在存单未到期而无法按约定利率结息的情形。

(4)说明5亿元货币资金的预计使用安排,是否可能存入东旭集团财务公司,以及你公司为保障资金安全拟采取的措施。

回复:公司提前收回的5亿元货币资金将主要用于公司经营及投资性支出,不涉及存入东旭集团财务公司的情况。相较于其他能源,光伏具有较强的经济性属性,未来市场空间较大。公司积累了丰富的新能源项目设计、建设及运维经验,具备参与平价上网时代市场化竞争的能力。基于公司新能源战略,拟通过储备新项目、收购优质资产、合作开发等多种方式,不断夯实产业地位、提升市场竞争力。公司提前收回的5亿元货币资金已优先用于上述项目。

2.半年报显示,报告期末你公司货币资金42.37亿元,占总资产的14.66%,

同比下降42.16%,较2019年末减少4.80亿元。其中使用受限的货币资金35.29亿元,包括银行质押款5亿元、银行冻结存款11,792.13万元、共管账户资金

5.41万元等。有息负债期末余额为87.26亿元,占总资产的28.82%。报告期末,你公司已逾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总额为1.06亿元,已逾期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金为8.40亿元,重要的已逾期未支付的利息2.15亿元。请你公司说明:

(1)截至目前持有的货币资金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具体金额、存放地点、存放类型、使用安排等。

回复:截至2020年8月31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货币资金余额共计404,424.36万元,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存放类型金额存放地点
现金11.5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银行存款63,760.67各商业银行
财务公司存款290,081.32东旭财务公司
其他货币资金50,570.82各商业银行
合计404,424.36

公司根据日常经营情况,按照相应业务进展对资金进行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付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日常运营、职工薪酬、融资利息、税金等费用。

(2)货币资金受限的具体原因、时间及用途。

回复:截至2020年8月31日,公司使用受限的货币资金共计352,911.04万元,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存放类型货币资金 (A)受限资金 (B)受限资金占比(C=B/A)受限资金占货币资金总量的比例受限资金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现金11.5500.00%0.00%0.00%
银行存款63,760.6712,282.9019.26%3.04%0.91%
其中:银行冻结资金12,282.9012,282.90100.00%3.04%0.91%
财务公司存款290,081.32290,081.32100.00%71.73%21.45%
其他货币资金50,570.8250,546.8299.95%12.50%3.74%
其中:定期存单50,000.0050,000.00100.00%12.36%3.70%
票据保函保证金546.82546.82100.00%0.14%0.04%
合计404,424.36352,911.0487.26%87.26%26.10%

① 部分银行存款受限的情况

自2019年6月至今,因涉及诉讼纠纷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出现被司法冻结的情形,共涉及受限资金共计12,282.90万元,具体见下表:

单位:万元

受限原因受限资金占比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6,522.3953.10%
服务合同纠纷1,207.189.83%
买卖合同纠纷3,689.8330.04%
融资抵押合同纠纷863.507.03%
合计12,282.90100.00%

② 财务公司存款受限的情况

东旭集团高速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金融杠杆过大、管理不够精细等问题,受国家经济去杠杆及中美贸易摩擦等因素影响,2019年以来流动性持续紧张,并于当年11月出现了公开债券市场违约的情况,受此影响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支取收到限制。截止本回复日,东旭集团流动性问题虽有所缓解但仍未有效解决,导致东旭财务公司仍不具备提款能力。

③其他货币资金受限的情况

A、定期存单

经公司2018年8月25日召开的临时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尚义旭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持有的5亿元定期存单为上海贤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稠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提供质押担保,受此影响,该笔存单使用受限。

截止本回复日,上述定期存单的质押担保责任已全部解除,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8日披露的《关于化解子公司定期存单质押担保风险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56)。

B、保证金

自2018年11月至今,因公司正常开展业务所需,陆续出现了部分保证金类货币资金,此类受限资金具备可回收性。具体明细如下表:

单位:万元

类别受限资金受限资金占比
票据保证金101.5018.56%
保函保证金419.5976.73%
共管账户5.400.99%
证券账户20.333.72%
合计546.82100.00%

(3)截至目前有息负债的详细情况,包括债务类型、债务金额、到期期限、偿付安排等,并结合目前可自由支配的货币资金、可变现资产等情况,说明是否具备足够债务偿付能力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防范应对措施。

回复:截至2020年8月31日,公司有息负债合计1,026,100.31万元,具体债务类型分类如下:

债务类型债务金额(万元)
银行贷款417,010.19
融资租赁224,944.08
信托公司贷款249,850.00
其他机构134,296.04
合计1,026,100.31

按到期期限分类如下:

到期期限债务金额(万元)
已到期/拟展期152,813.11
1年以内到期364,918.99
1-3年到期355,752.26
3年以上到期152,615.95
合计1,026,100.31

截止2020年8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300.26亿元,净资产为131.92亿元,非受限货币资金5.15亿元(数据未经审计)。鉴于公司可自由支配的货币资金较为有限,2020年以来暂未对有息负债进行偿付安排。为缓解偿债压力,公司已成立债务风险化解小组,集中与各金融机构积极洽谈相关借款展期、缓息、降息及免息等。

综合业务经营、补贴回款、清收回款、闲置资产处置等情况,公司将尽力偿还部分硬性偿付需求,主要有以下措施来应对当下所面临的流动性困境:

A、努力推动释放受限资金

公司持续关注东旭集团流动性问题的解决进度,一方面东旭集团已采取了组织机构缩编、处置非核心资产、加大清收力度、聚焦主业等措施努力改善自身持续性经营能力,另一方面通过金融机构债权人会议与各债权人协商沟通续借展期、降息缓息等,缓解当前偿债压力。公司近期向东旭集团问询其控股股东东旭光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投资”)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石家庄国资委”)关于东旭集团股权转让相关事宜的进展情况,根据东旭集团回复:东旭光电投资与石家庄国资委进行了多次交流与沟通。截止目前,相关事项尚未取得实质进展,东旭光电投资及石家庄国资委尚未签署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持续督促东旭集团及财务公司尽快化解风险,优先保障上市公司存款资金的安全性,并严格落实还款计划。同时,公司积极应对当前涉诉案件,维护公司权益,防止诉讼冻结资金规模进一步扩大,并力争尽早解除已冻结资金。

B、大力清收保证资金回流

公司将加强对应收款项的催收力度,加速各项回款,增加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截止2020年8月31日,本年度公司共计收到新能源发电补贴款1594万元,应收发电补贴11.73亿元,上述补贴均为公司自2017年7月开展新能源发电业务

以来形成的应收款项,受各地光伏发电补贴政策落实缺位、补贴资金来源不足、发放不及时等因素影响,无法确定收回时间。2020年符合政策条件的新能源发电补贴落实政策向好,公司符合条件并已申报的项目共计462MW,其中343MW通过初审,对应补贴资金约5.2亿元。上述已申报的补贴资金有望逐步收回,但具体收回时间及对应金额因受国家补贴发放政策影响仍具有不确定性。

C、严控成本减少费用支出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成本管理和费用预算控制,细化管理模式、深入挖潜成本控制点,全面降低费用支出,实施过程精准把控,控制现金流出,在降本增效的同时,提高公司现金净流入。

D、聚焦主业处置低效资产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公司将继续立足主业,推动新能源及生态环保业务发展。与此同时,综合考虑当前市场环境、金融环境及企业自身现状,公司拟处置部分前期已布局但开发难度大、资金投入高、不符合公司目前战略定位的项目,改善公司资产结构。E、积极拓展新的融资渠道公司将继续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深度沟通及合作,努力拓展新的融资渠道,改善当前债务结构。另外,还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现金计划管理能力,科学匹配现金流入与支出的金额、期限,保持合理的现金储备,以满足公司日常支出及偿债需要。

(4)截至目前已逾期长短期借款本息、对应的借款违约金,以及相应诉讼或仲裁情况。

回复:截至8月31日,公司已逾期长短期贷款本金14.35亿元,逾期利息及罚息2.55亿元,计提贷款违约金0.70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主体贷款方逾期金额逾期利息违约金诉讼或仲裁情况
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盛京银行天津分行10,612.101,209.782,122.42双方已基本达成一致意向拟对该笔融资进行展期,拟签订相关协议。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6,996.872,146.254,292.50中国信达已提起诉讼,截至目前,该诉讼尚未审结。
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50,000.003,610.970.00正在沟通新的还款付息方案
长沙旭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1,028.0035.550.00交通银行已提起诉讼,截至目前,该诉讼尚未审结。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信托有限公司12,000.007,041.46547.81将重新沟通还款付息方案
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渤海银行天津东马路支行0.008,426.580.00正在沟通新的还款付息方案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深圳布吉支行0.0078.000.00正在沟通新的还款付息方案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商业中旅银行32,880.001,607.350.00沟通新的还款付息方案,双方已达成初步意向,相关协议签订中。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银行包头包百支行10,000.00458.280.00正在沟通新的还款付息方案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0583.440.00正在沟通新的还款付息方案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0.00314.480.00正在沟通新的还款付息方案
合计143,516.9725,512.146,962.73-

3.2020年8月29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6月末,你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贷款余额为0,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29.01亿元,占你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的61.5%,较2019年末增加2,857万元。2019年,由于财务公司出现流动性问题,导致你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支取受到限制,定期存款按期收回存在不确定性。2019年5月16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

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在协议有效期内,你公司在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你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的40%。2020年6月25日,你公司披露的年报问询函回复显示,东旭财务公司向你公司出具还款计划如下:2020年9月30日前,予以你公司提款2亿元;2020年12月31日前,予以你公司提款3亿元;2021年6月30日前,予以你公司提款4亿元;2021年12月31日前,予以你公司提款6亿元。请你公司:

(1)说明在财务公司出现流动性问题、存款支取受到限制、按期收回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仍在财务公司增加存款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2020年1-4月公司向东旭财务公司账户存入2,851.37万元、账户结息90.63万元、支取85.00万元,较2019年末累计新增2,857.00万元。上述资金存入时,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暂未出具,综合考虑资金使用安排及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进行了上述资金调拨操作。

上述资金调拨与我司后续出具的逐步缩减财务公司存款规模的计划相悖,公司相关人员在东旭集团流动性风险发生后对风险估计不足导致在对财务公司往来存款小幅增加。公司及相关人员已充分认识到事件的严重性,将吸取教训,进一步强化落实各项内控制度,严格规范各类资金调拨及支付流程,坚决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未来,公司不会出现在东旭财务公司新增任何存款的情况,并将持续督促东旭集团及东旭财务公司落实还款计划。

(2)说明财务公司还款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你公司为收回存款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回复:截止本回复日,东旭集团及东旭财务公司流动性问题暂未有效解决,东旭财务公司仍不具备大额提款能力,相关还款计划暂未执行。公司持续关注东

旭集团流动性问题化解进度,已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发送催告函等多种方式,不断督促实际控制人、东旭集团及东旭财务公司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流动性问题,积极落实其提出的还款计划。东旭集团也明确表示将继续坚定配合财务公司落实原还款计划。未来,公司将继续加大催收力度,并计划采取提起诉讼、资产保全等手段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3)结合你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中相关条款,说明你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是否超过《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每日存款最高余额,是否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说明你公司拟采取的解决措施。回复:截至 2020 年 6 月末,本公司在东旭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 29.01亿元,占2019年末经审计的货币资金总额的61.5%,2018年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约定每日存款最高余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40%,已超过约定的每日存款余额上限。此前签订协议约定的存款上限综合考量了监管要求、市场惯例以及公司自身情况,但受东旭集团整体流动性问题影响,未能在2019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时及时调减东旭财务公司存款余额。公司在《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19年风险持续评估报告》中说明了当年末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情况,未履行单独审议程序。公司将不断督促实际控制人、东旭集团及财务公司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前期提出的还款计划,将东旭集团财务公司存款余额降至合理范围。

4.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11.97亿元,按款项性质分类中代垫款项、往来款9.16亿元,关联往来326.07万元,其中因北京华信智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顺达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公告注销,你公司对北京华信智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2亿元、内蒙古顺达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1.8亿

元其他应收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你公司在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中称,正在与对方进行沟通协调。请你公司说明:

(1)对北京华信智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顺达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的具体内容,你公司是否提前知悉相关公司风险情况并采取保障措施,以及未来拟采取的追偿措施。

回复:2018年,公司与内蒙古顺达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内蒙古顺达公司”)及北京华信智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华信公司”)签订贸易采购合同,用于购买光伏发电项目所需的组件或设备,合同金额分别是4.24亿元和4亿元。公司于当年10月向内蒙古顺达公司支付1.8亿元预付款,11月向北京华信公司支付2.2亿元预付款。2019年下半年,公司曾与上述两家公司就退还部分预付款项进行友好协商谈判,但最终因对方公司可支配资金偏紧等情况未能退款。

2020年初,我公司在年审过程中发现内蒙古顺达公司、北京华信公司分别于2020年2月25日、2020年1月7日决议解散,注销营业执照。在发现该情况后,我公司立刻安排专人与上述两公司的业务对接人及法人联系,但因业务对接人离职、法人变更联系方式等原因,联络不畅。之后,公司前往北京华信公司及内蒙古顺达公司注册办公地查找,通过多渠道沟通,已取得与其法人及股东方的联系,并多次沟通要求对方尽快偿还公司预付款。2020年4月及6月,我公司向前述两家公司法人及股东发出《告知函》及《催款函》,要求对方限期还款,截至目前,我公司未收到任何退回款项,追偿工作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我公司将继续履行追款程序,并拟启动法律程序追缴欠款。

(2)代垫款项、往来款、关联往来的具体内容,超过一年的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的原因,是否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以及相关款项回收计划。

回复:截至2020年6月30日,代垫款项、往来款、关联往来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款项性质单位名称金额占比具体内容
代垫款项、往来款北京华信智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2,000.0023.93%公司预付北京华信智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光伏设备采购款2.2亿,对方公司注销,预付账款转入其他应收款
代垫款项、往来款内蒙古顺达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18,000.0019.58%预付内蒙古顺达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光伏设备采购款1.8亿,对方公司注销,预付账款转入其他应收款
代垫款项、往来款菏泽融邦新能源有限公司12,509.5313.61%我公司承接菏泽融邦30MW光伏电站项目建设项目,后代垫偿还融资租赁款1.28亿,本期收回代垫款300万。
代垫款项、往来款深圳市海龙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11.975.45%历史遗留问题,注1
代垫款项、往来款应收法人股相关款项4,723.665.14%历史遗留问题,注2
代垫款项、往来款广州星光之约科技有限公司3,910.884.25%2019年3月剥离物流子公司,根据股转协议约定应收物流子公司往来款由其母公司代偿。
代垫款项、往来款中天蓝瑞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3,300.313.59%2018年度,我公司拟收购中天蓝瑞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预付收购款项7,000.00万元,后对方仅返还我公司3,700.00万元,剩余3,300.00万元未按时返还。2019年度增加仲裁费32.71万元,收回强制执行款29.95万元。2020年收回强制执行款2.45万元
代垫款项、往来款禹州市东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297.853.59%2019年12月剥离禹州东旭公司,往来款由禹州东旭公司偿还。
代垫款项、往来款广州金宇房地产开发公司2,488.142.71%历史遗留问题,注3
代垫款项、往来款北京疯格品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925.162.09%2019年12月剥离内蒙古旭峰公司,根据债务转让协议约定应收旭峰公司往来款由其母公司代偿。
代垫款项、往来款深圳桂兴贸易发展公司1,858.882.02%历史遗留问题,注4
代垫款项、往来款其他12,582.6413.69%主要为历史遗留已经全额计提坏账的代垫款及其他小额的为开展正常经济业务产生的代垫款
关联往来款广源贸易有限公司326.070.35%广源贸易有限公司为原宝安地产子公司,2010年该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公司注销,关联往来款未收回并全额计提坏账。
合计91,935.09100.00%

注1:深圳市海龙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尚志文、深圳市爱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何云龙投资设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何云龙,监事蓝加勇。该公司及公司主要管理人员与我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2002年4月17日我公司与深圳市海龙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银湖别墅》房地产项目协议书,我公司与深圳市海龙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银湖别墅房地产经营项目。银湖别墅房地产项目位于深圳市银湖路深圳市国土局批准出让的H402-43号地块,用地面积49887.8平方米,规划设计要点中建筑面积17460平方米,实际规划方案批复的总建筑面积19585平方米。我公司与深圳市海龙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书规定,我公司负责垫借给海龙王房地产公司用于偿还欠海龙王集团4,228.469万元前期费用,负责承接海龙王房地产公司在工行华强支行的贷款3990万元以及该银湖别墅项目开发的全部资金。

2001年4月至2005年1月我公司先后支付深圳市海龙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项投资款以及在合作开发过程中发生纠纷支付诉讼费、律师费共计人民币50,119,685.55元,包括2001年支付投资款20,679,145.55元,2002年支付投

资款18,125,530.00元,2003年支付投资款及诉讼费、律师费9,835,010.00元,2004年支付该项目律师费1,480,000.00元。

由于合作方深圳市海龙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深圳市银湖路H402-43地块68%的份额作为深圳市海龙王投资有限公司向工行华强支行贷款3990万元的抵押。又由于深圳市海龙王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2004年7月1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了深圳市海龙王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土地。这一原因致使我公司投资银湖别墅房地产项目最终失败,投资到该项目的50,119,685.55元未能收回。我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海龙王房地产公司返还我公司的投资款及利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五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判决我公司胜诉,判决海龙王房地产公司返还我公司投资款及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深圳市海龙王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海龙王房地产公司在判决后15天返还我公司项目投资款本金49,755,000.00元,不支付利息。由于深圳市海龙王房地产有限公司资不抵债,我公司已多次要求执行均未能执行回财产,致使该项目投资款50,119,685.55元未能收回。据此,我公司当年对该笔应收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注2:深圳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业丰工贸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业丰工贸”)由黄冈市鑫合社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深圳市铭康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投资设立,董事长张进、总经理刘锦和、监事方兴定。该公司及公司主要管理人员与我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深圳市发中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龙岗新鸿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岗新鸿进”)由李章升、莫丽香投资设立,执行董事陈莉、总经理李史进、监事李鹤雷。该公司及公司主要管理人员与我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1993年,我公司以每股2.5元的价格购入皖能电力法人股500万股,购进成本价为1250万元;以每股3.5元的价格购买了75万股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原简称“武汉商场”,现简称“鄂武商”),初始投资为262.5万元;合计付款1250万元给昆明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购买昆明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百大”)法人股250万股,购进成本价250万元,同时支付1000万元参与昆百大“世界广场”集资。

1993年至1994年期间,我公司分别与龙岗新鸿进、业丰工贸两家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将以上股份让予龙岗新鸿进及业丰工贸。我公司终止确认了以上投资,同时确认了相关投资收益。后经公司成立专责小组于2010年7月——12月间查证,以上协议均属于时任高管人员与代持法人股公司恶意串通,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我公司在彻查“代持法人股”相关事项过程中,聘请联创立信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并咨询了专业法律机构的意见,专项审计报告认为:“我们已查明贵公司代发中实业(包括其前身龙岗鸿进、龙岗新鸿进)持有的皖能电力、鄂武商和昆百大股票及代业丰工贸持有的皖能电力股票的相关情况,上述股票的购入资金全部直接或间接来自贵公司,其权益属于贵公司。上述股票持有期间的股票出售款86,106,094.36元及分红派息款8,039,633.96元应属于贵公司。” 律师意见认为:“1、贵公司与龙岗新鸿进等公司签订的有关“代持法人股”的协议由于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属于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2、从专项审计报告的材料和证据分析,“代持法人股”之权属应当认定为公司所有。”以上结论与我公司经营班子查清的事实一致,对处理追收“代持法人股”款项给予了有力的支持。经我公司积极努力,于2010年追回代持法人股相关资金46,909,101.14元,尚有47,236,627.18元未能追回。

由于我公司在发现“代持法人股”问题后高度重视,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对“代持法人股”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通过对我公司原管理人员或相关经手人

进行约谈;还通过外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外聘律师事务所对“代持法人股”的性质进行咨询等工作,我公司才将上述三只股票的权属、资金去向问题查清楚,并努力追回了4690.91万元的“代持法人股”资金。

对未收回的4723.66万元我公司也曾做了大量的追查清收工作,但在追查的过程中发现存在很多仅凭我公司力量及手段是无法解决或跨越的难题。如上述名义持有单位对债务情况不予认可;在追查过程中我公司发现业丰工贸最后一次年检时间是1994年,因该公司多年未年检,1998年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若直接通过常规的法律诉讼手段追索债权可能在诉讼主体、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等方面存在较多的法律障碍。另外,我公司依靠自身手段只能从我公司账上查询到该“代持法人股”的出售款项及分红派息款当时实际付出情况,付出至哪家公司,而要查清付出之后相关“代持法人股”款项又转至何处、用于何处,均必须涉及到外部公司的账簿核查,相关涉及人员的约谈等等,只能通过政府执法部门采用法律手段调查才能查明,而非我公司能实施。我公司也曾力图对相关名义持有单位、收款单位进行发函询证,实地访问等工作,但均未能达到目的。据此,我公司当年对该笔应收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

注3:广州金宇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3年成立,2005年该公司工商执照被吊销。该公司及公司主要管理人员与我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1994年2月我公司与广州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书》,约定双方在广州东沙经济区B-07地块合作开发5栋9层以下商住楼,我公司按160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金宇房地产公司支付土地综合开发费,并取得以金宇房地产公司名义销售的自主销售权。从1995年至2005年我公司先后投资31,564,266.50元对金宇花园进行开发,金宇花园项目位于广州市芳村太和镇,该项目1999年底建成,但由于广州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单方面收回我公司对外销售的名义和权利,致使我公司建成的房产不能对外销售。

2003年,我公司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3年10月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广州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30天内补偿我公司30,942,891.90元及赔偿我公司损失556,597.98元。广州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广州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天内补偿我公司28,942,891.90元和赔偿我公司损失556,597.98元。2006年和2007年我公司通过诉讼司法执行回金宇花园商铺4979.18平方米,通过将执行回的商铺销售出售收回投资5,966,578.00元, 2008年4月我公司将该项目长期投资转为应收款项科目,应收款项单位为广州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597,688.50元,并计提了坏账准备。2011年8月通过法院司法执行又执行回716,247.00元,尚有应收款项24,881,441.50元未收回。该项目由于存在合同纠纷,工程款拖欠和建筑质量存在问题等原因,广州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为空壳公司,无财产可执行。据此,我公司对该项目应收款项24,881,441.50元全额计提坏账损失。

注4:2002年7月30日我司与深圳桂兴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我司通过收购深圳桂兴贸易有限公司的方式购买广西外贸大厦北楼的产权。2002年8月和9月,我司支付12,231,073.00元给深圳桂兴贸易有限公司用于支付广西外贸大厦北楼地款和土地费用。2003年和2004年我司支付5,953,409.90元和404,339.00元给深圳桂兴贸易有限公司用于支付桂兴贸易公司员工安置补偿日常维持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等手续。上述项目我司累计支付了18,588,821.90元给深圳桂兴贸易公司用于取得广西大厦北楼产权。2004年7月经双方协商,我公司同意桂兴公司将广西外贸大厦北楼变卖给深圳市瑞赐实业有限公司,但变卖所得桂兴公司并未如约支付给我公司。深圳市瑞赐实业有限公司后将广西外贸大厦北楼抵押给银行,因瑞赐公司未归还银行贷款,目前广西大厦北楼产权已被

银行拍卖,我公司投资到桂兴贸易公司的18,588,821.90元款项未收回。据此,我公司全额计提了坏账。

综上,本公司的上述其他应收款项均是基于正常的经济业务产生的,并不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对于上述应收北京华信智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内蒙古顺达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的款项,由于对方公司已经注销,其他应收款账期超过一年我公司尚未收回,目前公司正积极的与对方进行沟通协调,努力协调回款。对于应收菏泽融邦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款项,由于对方公司的偿付能力较差,我公司暂时无法收回对菏泽融邦的应收款项,目前正在推进收回菏泽融邦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权以抵偿欠我公司的债务。对于因资产剥离产生的暂未收回的往来款,我公司目前正在积极协调回款。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其他应收款项,由于历史久远账龄较长,此款项预计无法收回。

5.报告期末,你公司预付款项49.02亿元,较2019年末增加1,844.56万元。你公司在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中称,你公司暂未要求相关供应商发货。请你公司:

(1)说明报告期内新增预付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预付对象、关联关系、交易事项、发生原因、支付时间、具体金额、预计结算安排等。

回复:2020年上半年公司新增预付款主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预付对象关联关系发生原因支付时间变动金额
1北控新能工程有限公司非关联方建筑施工2020年4月972.00
2山西立恒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关联方材料采购2020年1-6月800.00
3洮南市扶贫开发管理中心非关联方扶贫款2020年6月570.00
4其他小额预付款变动非关联方其他其他-497.44
合计1,844.56

①我公司受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承包建设山西吕梁薛公岭50MW风电项目和山西大同广灵上墨家沟50MW风电项目,2018年我公司与北控新能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金额1.51亿。2020年4月预付北控新能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款972万,截至目前该项目正在建设中,结算情况根据项目完工情况而定。

②我公司向山西立恒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材料,在2020年上半年持续增加了预付周转金800万,预付款的金额随业务的扩展和收缩变动。

③我公司于2017年与洮南市推进能源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洮南市扶贫开发管理中心签订了扶贫协议书,扶贫期限20年,扶贫协议书的签订大力支持了当地政府扶贫攻坚的工作,也同时确保了我公司项目的优先推进,制定合理电量消纳方案。我公司按照扶贫协议于2020年6月向洮南市扶贫开发管理中心缴纳2017-2019扶贫款,金额共计570万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预付账款余额570万元,2020年8月已取得相关行政性收据并结转成本费用。

④ 其他小额预付款变动多为我公司支付或结转成本费用的金额低于500万的预付采购款的变动。

(2)说明2019年末暂未要求发货的预付款项涉及对象在报告期内的发货或退还款项情况,并进一步分析相关预付款项是否具有商业背景和交易实质,是否构成你公司对预付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回复:2019年末暂未要求发货的预付款项涉及对象在报告期内的发货或退还款项情况明细如下:

单位:亿元

预付对象金额是否发货/退款备注
天津泽源宏智科技有限公司7.60注1
乌兰察布市安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5.66注2
天津兆维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50注3
河北蓝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50注4
瑞康盈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3.50注5
天津吉恒巨富科技有限公司3.50注6
呼和浩特市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50注7
北京天畅园林绿化有限公司2.70注8
河北拓源科技有限公司2.00注9
河南合纵连联贸易有限公司2.00注10
石家庄兴乔实业有限公司1.80注11
河北飞州联韦科技有限公司1.64注12
合计41.90

注1:东旭蓝天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标沂源棚改以及标准化厂房项目,为响应政府快速推进项目要求,合同建筑材料采用集中采购方式,企业选定天津泽源宏智科技有限公司为供应商,物资采购合同总金额25亿,预付7.6亿,受项目进展情况影响暂未要求供应商发货;

注2:西藏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受樟树市高传新能源有限公司、宝应县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泗洪县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委托,建设装机容量130MW风力发电场,单机容量2.0MW的风力发电机组共65台及110KV升压站,在此业务前提下,西藏东旭电力从乌兰察布安达丰华采购65座风电机组等,合同金额计7.85亿,预付乌兰察布市安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5.66亿采购款,由于项目进展缓慢,采购设备暂未要求供应商发货;

注3: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响应企业战略快速推进拟收购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要求,采购180MW光伏厂区设备和升压站设备,合同总金额9亿,预付天津兆维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光伏设备采购款4.5亿,由于收购进度影响,采购设备暂未要求供应商发货;

注4: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响应企业战略快速发展风电项目建设要求,采购100MW分散式风电项目风电机组及附属设备,合同总金额5亿,预付河北蓝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光伏设备采购款3.5亿,由于前期开发进度缓慢,采购设备暂未要求供应商发货;注5: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响应企业战略快速推进自持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要求,采购140MW光伏厂区设备和升压站设备,合同总金额7亿,预付瑞康盈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光伏设备采购款3.5亿,由于土地落实进度缓慢,采购设备暂未要求供应商发货。注6: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响应企业战略快速推进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要求,采购140MW光伏厂区设备和升压站设备,合同总金额7亿,预付天津吉恒巨富科技有限公司光伏设备采购款3.5亿,由于前期开发进度缓慢,采购设备暂未要求供应商发货。注7:西藏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拟建设装机容量100MW 涟水高传古淮河风电场,50座风电机组、机组塔架及附属设施的采购,在此业务前提下,西藏东旭电力从呼和浩特市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购50座风电机组等,合同金额计

6.03亿,预付呼和浩特市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5亿采购款,由于项目进行缓慢,采购设备暂未要求供应商发货;

注8:2018年6月为推动生态环保工程建设的需求,我公司与北京天畅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并预付北京天畅园林绿化有限公司2.7亿元材料采购款用于生态环保工程建设。由于项目进度缓慢,采购材料暂未要求供应商发货。

注9: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响应企业战略快速推进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要求,采购90MW光伏厂区设备和升压站设备,合同总金额4.5亿,预付河北拓源科技有限公司光伏设备采购款2亿,由于前期开发进度缓慢,采购设备暂未要

求供应商发货;注10: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响应企业战略快速推进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要求,采购90MW光伏厂区设备和升压站设备,合同总金额4.5亿,预付河南合纵连联贸易有限公司光伏设备采购款2亿,由于前期开发进度缓慢,采购设备暂未要求供应商发货;

注11: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响应企业战略快速发展风电项目建设要求,采购50MW分散式风电项目风电机组及附属设备,合同总金额2.5亿,预付石家庄兴乔实业有限公司光伏设备采购款1.8亿,由于前期开发进度缓慢,采购设备暂未要求供应商发货;

注12: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响应企业战略快速发展风电项目建设要求,采购40MW分散式风电项目风电机组及附属设备,合同总金额2.05亿,预付河北飞州联韦科技有限公司光伏设备采购款1.64亿,由于前期开发进度缓慢,采购设备暂未要求供应商发货。

因项目推进缓慢我公司暂未要求供应商发货,2020年我公司要求各暂未发货的供应商退回部分前期已支付的采购款以补充公司的流动性需求,并协商在发货前再行支付相关款项。因金融市场政策持续收紧和疫情影响,2020年各供应商可支配资金偏紧,暂时未能向我公司退回部分前期已支付的采购款。经与各方友好协商,在保证公司业务正常开展所需设备能够顺利采购的前提下,2020年底前预计可收回或结转15亿预付采购款。

我公司立足新能源环保行业,为尽快推进各自持新能源电站、新能源EPC工程、环保类工程等项目落地,自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陆续签订了各类项目的采购合同。受公司客户要求不同、各项目客观资源环境不同等因素影响,部分风电及光伏类项目所需设备需进行差异化设计并专项定制,因此优质的设备供应商具备一定的谈判优势。为保障公司项目建设所需设备能够持续稳定供应,

且综合考虑规模化效应能够压低建设成本等因素,公司甄选了部分优质供应商进行集中采购,结合采购市场价格波动及项目计划工期进度等,确定或调整结算方式及预付额度。预付款项具有商业背景和交易实质,因此,不构成对预付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6.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41.99亿元,相比2019年末减少2.46亿元。其中预付土地及补偿款0.48亿元、预付EPC工程款33.99亿元、预付投资款7.52亿元。请你公司说明报告期内上述款项变动的具体情况及原因、未收回款项的预计结算安排。

回复:

1、2020年上半年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按类别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预付类别2019.12.312020.6.30变动金额变动比例
1预付土地及补偿款4,386.144,820.83434.69-1.77%
2预付EPC工程款340,048.22339,878.09-170.130.69%
3预付投资款100,012.3375,180.62-24,831.70101.08%
合计444,446.69419,879.54-24,567.14100.00%

(1)预付土地及补偿款主要变动明细:

单位:万元

序号预付对象变动金额变动比例
1张北县公会镇人民政府450.00103.52%
2张北县人民政府214.5649.36%
3其他小额土地款-229.87-52.88%
合计434.69100.00%

① 我公司与张北县公会镇工会村、张北县公会镇东号村、张北县公会镇柴家营村、张北县公会镇杨十五村、张北县公会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征用(租赁)土地补偿协议,约定对占用的52.91亩地租赁25年,租赁费及补偿费共计450万,

2020年6月我公司已全额支付上述款项,并于2020年8月取得相关行政性收据并结转成本费用。

② 我公司与张北县人民政府签订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用于张北100MW风电项目,约定补充占用耕地0.7152公顷,价款总计214.56万元,2020年3月我公司已全额支付上述款项,并于2020年7月取得相关行政性收据并结转成本费用。

③ 其他小额土地款变动多为我公司支付或结转成本费用的金额在100万以下的土地款的变动。

(2)预付EPC款主要变动明细:

单位:万元

序号预付对象变动金额变动比例
1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505.42-297.08%
2苏州优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755.36443.99%
3其他小额EPC款79.81-46.91%
合计-170.13100.00%

① 2020年4月30日我公司完成对武安普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收购,由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导致预付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EPC款增加505.42万元。

② 我公司启动了康图二期200MW组件生产线的建设,与苏州优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生产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1879万元,本报告期收到设备发票755.36万元结转在建工程导致预付账款减少。

③ 其他小额EPC款变动多为我公司支付或结转成本费用金额在200万以下的EPC工程款的变动。

(3)预付投资款主要变动明细:

单位:万元

序号预付对象变动金额变动比例
1北京普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7,782.63-31.34%
2杭州嵩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0,782.63123.97%
3其他小额投资-1,831.707.38%
合计-24,831.70100.00%

① 我公司与北京普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收购框架协议,支付了3.08亿作为一揽子项目的预收购款,武安市普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为北京普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建设并运营武安22MW光伏电站,我公司最终以

2.3亿收购该公司100%股权,剩余0.78亿将用于收购其他电站资产。

② 2019年公司与杭州嵩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投资(收购)协议书,我公司委托杭州嵩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中国境内光伏电站项目进行投资或收购,预付3.08的投资意向金。2020年4月嵩银基金杭州嵩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退回3.08亿投资意向金。

③ 其他小额投资款变动多为我公司支付或收回的金额在2000万以下的投资款的变动。

2、2020年6月未收回款项情况

(1)预付土地及补偿款主要明细:

单位:万元

序号预付对象关联关系金额占全部其他非流动资产的比例
1安平县财盛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2,030.000.48%
2六安市兴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1,240.000.30%
3其他小额土地款1,550.830.37%
合计4,820.831.15%

① 2017年我公司与安平县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建安平县华融环保产业园区项目。2019年该项目已被市委、市政府列入衡水市重点建设项目,2020年该项目再次被省委、省政府列入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为保证项目顺利开展,我公司预付安平县财盛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2,030万元作为前期征地资

金。

② 我公司与六安市裕安区石板冲乡人民政府、六安市兴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青苗补偿合同,约定金寨新皇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用于金寨二期100MW光伏建设项目的3100亩流转土地进行青苗补偿,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青苗补偿价款1240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已全额支付青苗补偿款。

③ 其他小额土地款多为我公司支付的金额在2万-600万之间的土地款,我公司自开展新能源业务以来,为推进自持新能源电站项目建设,与政府、其他公司或个人等主体签订土地合同,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对方土地款,截至2020年6月30日我公司预付土地款账面余额1550.83万元。

(2)预付EPC工程款主要明细:

单位:万元

序号预付对象关联关系金额占全部其他非流动资产的比例
1金羽(北京)国际坏境工程有限公司57,986.1513.81%
2天津鸿运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39,458.019.40%
3芜湖华宇恒业自动化装备科技有限公司35,000.008.34%
4北京鼎泰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0,000.007.14%
5河北森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30,000.007.14%
6秦皇岛杰伯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5,015.675.96%
7河南亿德利实业有限公司19,000.004.53%
8河南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9,000.004.53%
9河南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6,000.003.81%
10天津永乐永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3,200.003.14%
11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11,654.962.78%
12北京源净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000.002.38%
13其他小额EPC工程款33,563.307.99%
合计339,878.0980.95%

① 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响应企业战略快速推进自持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要求,采购100MW光伏厂区设备和升压站设备,合同总金额8.2亿元,预付金羽(北京)国际坏境工程有限公司光伏设备采购款5.8亿元,由于前期项目建设

进度缓慢,采购设备暂未要求供应商发货。

② 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响应企业战略快速推进自持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要求,指定子公司安徽东旭康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代金寨新皇明100MW光伏电站项目采购60MW的光伏设备,合同总金额4.92亿元,预付天津鸿运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光伏设备采购款3.95亿元,光伏设备按照项目进度要求逐步供货,截至目前,金寨二期100MW项目已并网21.8MW,后续项目建设随项目土地落实逐步推进。

③ 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响应企业战略快速推进自持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要求,采购50MW光伏厂区设备和升压站设备,合同总金额4.1亿元,预付芜湖华宇恒业自动化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光伏设备采购款3.5亿元,由于前期项目建设进度缓慢,采购设备暂未要求供应商发货。

④ 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响应企业战略快速推进自持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要求,采购50MW光伏厂区设备和升压站设备,合同总金额4.1亿元,预付北京鼎泰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光伏设备采购款3.0亿元,由于前期项目建设进度缓慢,采购设备暂未要求供应商发货。

⑤ 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响应企业战略快速推进自持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要求,采购50MW光伏厂区设备和升压站设备,合同总金额4.1亿元,预付河北森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光伏设备采购款3.0亿元,由于前期项目建设进度缓慢,采购设备暂未要求供应商发货。

⑥ 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响应企业战略快速推进自持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要求,采购35MW光伏厂区设备和升压站设备,合同总金额2.87亿元,预付秦皇岛杰伯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光伏设备采购款2.5亿元,由于前期项目建设进度缓慢,采购设备暂未要求供应商发货。

⑦ 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响应企业战略快速推进自持光伏电站项目建

设要求,采购30MW光伏厂区设备和升压站设备,合同总金额2.46亿元,预付河南亿德利实业有限公司光伏设备采购款1.9亿元,由于前期项目建设进度缓慢,采购设备暂未要求供应商发货。

⑧ 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响应企业战略快速推进自持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要求,采购30MW光伏厂区设备和升压站设备,合同总金额2.46亿元,预付河南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光伏设备采购款1.9亿元,由于前期项目建设进度缓慢,采购设备暂未要求供应商发货。

⑨ 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响应企业战略快速推进自持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要求,采购25MW光伏厂区设备和升压站设备,合同总金额2.05亿元,预付河南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光伏设备采购款1.6亿元,由于前期项目建设进度缓慢,采购设备暂未要求供应商发货。

⑩ 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响应企业战略快速推进自持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要求,采购25MW光伏厂区设备和升压站设备,合同总金额2.05亿元,预付天津永乐永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光伏设备采购款1.32亿元,由于前期项目建设进度缓慢,采购设备暂未要求供应商发货。

? 2016年12月娄底40MW电站项目开工建设,我公司与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总包合同,合同金额2.94亿元。2016年至2019年公司累计支付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2.69亿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我公司预付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账面余额为1.17亿元。

? 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响应企业战略快速推进自持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要求,采购20MW光伏厂区设备和升压站设备,合同总金额1.64亿元,预付北京源净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光伏设备采购款1亿元,由于前期项目建设进度缓慢,采购设备暂未要求供应商发货。

? 其他小额EPC工程款多为我公司支付的金额在1万元-1亿元之间的EPC

工程款,我公司自开展新能源业务以来,为推进自持新能源电站项目建设,签订EPC总包合同、咨询服务费合同及其他各种规费类合同,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EPC工程款、咨询服务费及其他各种规费,截至2020年6月30日我公司上述款项账面余额合计33,563.30万元。

(3)预付投资款主要明细:

单位:万元

序号预付对象关联关系金额占全部其他非流动资产的比例
1北京普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17,782.634.24%
2招远东旭生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16,803.604.00%
3惠水星城建设有限公司16,800.004.00%
4其他小额投资款23,794.395.67%
合计75,180.6217.91%

① 我公司分别于2018年及2020年与北京普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收购框架协议,拟收购其旗下光伏新能源项目,共涉及预收购款4.08亿元。截止2020年6月30日,已完成了对武安市普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收购,对应股权收购款2.3亿元,剩余1.78亿将用于收购其他电站资产。

② 招远东旭生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成立,注册资本2.10亿元,是我公司为承接招远金泉河景观工程而成立的SPV公司。按照招远东旭生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0%,认缴出资1.05亿元,星景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9.95%,认缴出资

0.63亿元,合计认缴出资1.68亿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公司认缴出资部分已全部到位,合计投资1.68亿元作为生态环保PPP项目注资款。

③ 惠水星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2亿元,是我公司为承接惠水涟江公园及河道治理项目而成立的SPV公司。按照惠水星城建设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星景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4%,认缴出资1.68亿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公司认缴出资部分已全部到位,合

计投资1.68亿元作为生态环保PPP项目注资款。

④ 其他小额投资款多为我公司支付的金额在30万元-1亿元之间的投资款,主要包含SPV公司注资款、固定资产投资款等,截至2020年6月30日,上述款项账面余额合计2.4亿元。

公司将根据当前的战略安排,对前期推进缓慢的项目进行重新梳理,对确定终止类的项目尽量协调退回预付款项或变更采购项目,对于拟继续推进的项目将继续协调采购。

7.半年报显示,报告期内,你公司对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金寨200MW项目以及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中的广水20MW项目、衡东40MW项目、新疆60MW项目、高密3MW项目、台州20MW项目、中储粮180.64MW项目进行结项或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共计174,614.57万元以及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累计产生的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进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请你公司说明:

(1)终止实施各项目的具体原因,相关项目的后续安排,是否需计提相关减值准备。

回复:在相关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项目情况变化、光伏行业相关政策调整等原因,建设进度缓于预期,预计实际收益率将远低于预期。为提高剩余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终止实施了部分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进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支持其他业务发展。各项目终止的具体原因及后续情况安排具体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终止原因后续安排
1金寨200MW项目项目土地无法落实,导致建设进度缓于预期并网发电装机容量38.73MW,目前以自有资金在建19MW,计划于2020年12月31日前并网。
2广水20MW项目并网发电装机容量15.26MW,其余终止,暂无后续在建安排,根据情况办理竣工决算或结算工作。
3衡东40MW项目并网发电装机容量34.7MW,其余终止,暂无后续在建安排,根据情况办理竣工决算或结算工作。
4新疆60MW项目并网发电装机容量20MW,,其余终止,暂无后续在建安排,根据情况办理竣工决算或结算工作。
7台州20MW项目并网发电装机容量14.32MW,,其余终止,暂无后续在建安排,根据情况办理竣工决算或结算工作。
8中储粮180.64MW项目项目建设成本过高,预计实际收益率低于预期并网发电装机容量27.70MW,,其余终止,暂无后续在建安排,根据情况办理竣工决算或结算工作。

由于湖北中储粮项目、河北中储粮项目已经终止且未实现并网发电,预计未来无法带来现金流量,前期项目建设直接投入亦无法收回。公司依据会计政策对湖北中储粮项目、河北中储粮项目已经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后续将对以上终止实施的其他募投项目办理最终的竣工决算或结算,根据项目最终竣工决算或结算情况,确定是否需计提相关减值准备。

(2)上述资金的使用安排,是否存在使用受限的情形,资金的可回收性。

回复:公司将剩余募集资金进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主要是用于支付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日常运营、职工薪酬、融资利息、税金等,支持公司各项业务发展的需要。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并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与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存放和使用,截止2020年8月31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355.46万元,因司法冻结使用受限344.65万元。除募集资金账户剩余资金外,其余永久补流资金174,259.11万元均已划入公司普通银行账户。公司货币资金的受限情况详见问题2的回复。

8.报告期内,你公司将山西中阳分布式项目、湖北中储粮光伏项目、河北中储粮光伏项目、湖南攸县10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20*5)、江西泓伟-赣西危废处置中心项目,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共计2.04亿元,原因是国家政策的重大调整

变化以及项目获得核准存在较大难度,项目前期投入预计无法收回。请你公司结合国家政策调整情况和对公司项目的具体影响,说明对上述项目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并全面评估相关资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回复:公司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账面余额减值准备备注
山西中阳分布式3,064.423,064.42注1
湖北中储粮项目2,226.552,226.55
河北中储粮项目6,256.246,256.24
湖南攸县10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20*5)8,053.888,053.88
江西泓伟-赣西危废处置中心项目811.52811.52注2
合计20,412.6220,412.62

注1:2018年以来,光伏行业政策发生较大变化。2018年5月3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能源局发布《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下调光伏发电项目上网标杆电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度电补贴;暂不安排2018年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所有普通光伏电站均须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确定项目业主,各地、各项目开展竞争性配置时,要将上网电价作为重要竞争优选条件。另外,根据国家能源局《2019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除光伏扶贫、户用光伏外,其余需要国家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均须采取招标等竞争性配置方式,通过项目业主申报、竞争排序方式优选确定国家补贴项目及补贴标准。

鉴于国家政策的重大调整变化,公司部分项目预期收益率远低于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预测的收益率,公司对山西中阳分布式、湖北中储粮项目、河北中储粮项目、湖南攸县10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20*5)实施终止,未来不再进行上述项目的投资建设。由于上述项目并未并网发电,预计未来无法带来现金流量,前期项目建设直接投入亦无法收回。公司对上述自建电站形成的在建工程进行评估,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认为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为零,因此公司对上述已终止项目的在建工程全额计提减值。公司依据在建工程减值的会计政策,通过比较在建

工程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对在建工程全额计提资产减值,计提的减值是充分的、合理的。注2:我公司江西泓伟-赣西危废处置中心项目选址不符合新余市环境治理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最新要求,项目未获得核准通过,前期投入部分亦不可收回。公司对江西泓伟-赣西危废项目形成的在建工程进行评估,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认为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为零,因此全额计提减值。公司依据在建工程减值的会计政策,通过比较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对在建工程全额计提资产减值,计提的减值是充分的、合理的。

9.半年报显示,你公司2020年上半年投资额88,414.59万元,同比增长

927.87%。请你公司说明投资额大幅增长的原因以及具体投资项目,是否履行审议披露义务(如适用)。回复:2020年上半年投资额88,414.59万元,同比增长927.87%,投资额大幅增加的原因主要是公司为提升市场竞争力收购资产所致,具体投资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占比具体投资情况
对外股权投资60,000.0067.86%收购鼎晖恒业集团有限公司23.84%股权
收购子公司23,000.0026.01%收购武安市普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长期资产投资5,414.596.13%公司自建电站、华融产业园、大别山生产基地等投资支出
合计88,414.59100.00%

①为提升上市公司市场竞争力,公司与北京厚德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6亿元收购鼎晖恒业集团有限公司23.84 %的股份。截至目前我公司相关收购暂未支付完毕。

②为提升上市公司业绩,扩大自持电站规模,公司与北京普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2.3亿元收购武安市普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及其全部电站资产,该电站并网22MW均已取得国补指标。

③2020年上半年,公司继续增加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长期资产的投资,安平华融产业园一期项目、六安金寨县200MW二期组件项目、东旭大别山茶油产业园建设项目等陆续投资建设,合计投资5,414.59万元。

上述事项均未达到审议及信息披露标准,因此未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审议及披露。

10.半年报显示,报告期内,你公司商业承兑汇票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

126.88万元,请你公司说明商业承兑汇票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的具体情况。

回复:截至2020年06月30日,期初已背书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均已到期兑付,未出现到期不能兑付或背书转让后被追索的情况,上期计提的坏账准备

126.88万元于本期全部转回。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票据类型票据金额坏账准备交易对方形成原因是否关联方出票日到期日付款人是否背书
商业承兑汇票50.001.04丰宁满族自治县北控新能源有限公司EPC工程结算款2019-8-22020-1-7丰宁满族自治县北控新能源有限公司
商业承兑汇票50.001.04丰宁满族自治县北控新能源有限公司EPC工程结算款2019-8-262020-1-6丰宁满族自治县北控新能源有限公司
商业承兑汇票438.521.38北控新能工程有限公司EPC工程结算款2019-9-162020-3-16北控新能工程有限公司
商业承兑汇票200.000.63北控新能工程有限公司EPC工程结算款2019-10-252020-4-25北控新能工程有限公司
商业承兑汇票100.000.31北控新能工程有限公司EPC工程结算款2019-10-252020-4-25北控新能工程有限公司
商业承兑汇票200.000.63北控新能工程有限公司EPC工程结算款2019-10-252020-4-25北控新能工程有限公司
商业承兑汇票100.000.31北控新能工程有限公司EPC工程结算款2019-11-52020-5-5北控新能工程有限公司
商业承兑汇票100.000.31北控新能工程有限公司EPC工程结算款2019-11-52020-5-5北控新能工程有限公司
商业承兑汇票70.540.22北控新能工程有限公司EPC工程结算款2019-11-52020-5-5北控新能工程有限公司
商业承兑汇票1,000.0020.77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EPC工程结算款2019-12-102020-1-10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
商业承兑汇票9,800.0030.81北控新能工程有限公司EPC工程结算款2019-12-252020-6-25北控新能工程有限公司
商业承兑汇票397.971.25北控新能工程有限公司EPC工程结算款2019-12-252020-6-25北控新能工程有限公司
商业承兑汇票8,700.0027.36北控新能工程有限公司EPC工程结算款2019-12-252020-6-25北控新能工程有限公司
商业承兑汇票7,600.0023.9北控新能工程有限公司EPC工程结算款2019-12-252020-6-25北控新能工程有限公司
商业承兑汇票3,900.0012.26北控新能工程有限公司EPC工程结算款2019-12-252020-6-25北控新能工程有限公司
商业承兑汇票1,059.903.33阿拉善盟大红新能源有限公司EPC工程结算款2019-12-272020-2-26阿拉善盟大红新能源有限公司
商业承兑汇票263.820.83阿拉善盟大红新能源有限公司EPC工程结算款2019-12-272020-2-26阿拉善盟大红新能源有限公司
商业承兑汇票153.930.48阿拉善盟大红新能源有限公司EPC工程结算款2019-12-272020-2-26阿拉善盟大红新能源有限公司
合计34,184.68126.88

11.半年报显示,你公司2020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为132,692.35万元,同比下降74.6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8,092.14万元,同比下降

403.0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7,117.10万元,同比下降1,835.41%。请你公司说明2020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下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负的主要原因,以及拟采取的提高主营业务盈利能力的具体措施。

回复:2020年上半年受宏观经济形势、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除光伏发电业务外,公司其他业务推进较为缓慢,整体盈利情况不佳,营业收入及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影响公司净利润的主要因素见下表:

单位:万元

2020年度1-6月2019年度1-6月同比变动
营业总收入132,692.35523,267.08-74.64%
营业成本107,455.98470,910.04-77.18%
财务费用29,357.9029,452.69-0.32%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填列)-12,955.98-3,441.24-276.49%

根据公司现有业务分类,本报告期内,公司新能源及生态环保工程类业务受宏观经济及金融环境等因素影响,推进较为缓慢,未能实现既定业绩目标。供应链业务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上半年业务规模大幅缩减。除此之外,为更好的聚焦新能源及生态环保主业,公司及时调整业务及资产结构,剥离了部分物业资产,物业及房屋租赁收入及利润减少。按行业分类,公司各项业务收入及利润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减营业成本比上年同期增减
新能源66,917.5740,209.6839.91%-66.97%-75.87%
生态环保61,029.5062,984.16-3.20%-49.35%-43.84%
物业及房屋租赁4,711.844,229.6210.23%-65.95%-39.15%
供应链33.4532.532.76%-99.98%-99.98%

针对以上情况,为了提高公司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① 积极探索央企合作模式,发挥新能源业务优势

公司拥有光伏组件生产、电站开发、施工建设、智能运维、技术研发等完整

光伏发电产业布局,自持54座光伏电站并网装机容量超1GW,处于行业第一梯队。2021年光伏产业将进入无补贴平价上网阶段,公司具备参与市场化竞争的能力及优势,将紧密围绕经营目标积极探索央企合作模式,增强公司在新能源业务方面的盈利能力。2020年9月初,公司已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签署合作开发新能源项目的合作协议,双方将利用各自拥有的资源和优势,实现在光伏、风电等新能源等项目上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和合作共赢。截止本回复日,双方正在推进合资公司注册及项目尽调工作。

② 实施调整业务策略,重新梳理环保业务

公司始终秉承“让天更蓝,让生活更美好”的企业愿景,聚焦绿色产业,巩固推进“智慧能源+环保治理”独特的产业模式,致力于成为领先的环保新能源综合服务商。公司已对原生态、环保业务板块相似的业务体系和方向进行了重新梳理,聚焦优质传统项目;重构了业务组织架构,整合生产团队和营销队伍,努力抓生产、抢工期、保营收、促收款。公司在生态环保工程项目的选择上,积极调整业务区域,重点推进地方财力雄厚、支付能力有保障地区的业务;灵活采用EPC模式或PPP模式开展面向政府的业务,重点选择资金到位确定性强、回收预期较好的项目,严控项目开工条件,确保项目正常实施。

③ 提升组织效率,强化成本管控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成本管理和费用预算控制,加强对子公司及各业务单元的财务及风险管控,全面优化经营管理措施,提升内部运营管理效率,降低各项运营费用。公司将持续优化现有流程,借助信息化工具实现高效管理目标,持续通过定期考核、复盘分析做好过程管理、激发组织活力,通过内部管理改进,效率提升等推动成本降低。

④ 处置低效资产,改善资产结构

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公司将继续立足主业,推动生态环保及新能源业务发

展。与此同时,综合考虑当前市场环境、金融环境及企业自身现状,公司拟处置部分前期已布局但开发难度大、资金投入高、不符合公司目前战略定位的项目,改善公司资产结构。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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