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讨论后,我们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继续向关联方出租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拟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环鑫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鑫融”)、北京中环鑫融科技有限公司密云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环鑫融密云分公司”)分别签署租赁合同,租赁中环大厦房产,租赁期为12个月,合同总金额为191,161,185.12元。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李泉年先生、李明先生、黄志良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陈爱珍 王立勇 罗炜 许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