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讨论后,我们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2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同时,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事项。
独立董事:陈爱珍 王立勇 罗炜 许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