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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集团:关于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二次会议的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27

股票代码:000039、299901 股票简称:中集集团、中集H代 公告编号:【CIMC】2020-01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九届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度第二次会议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3月16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3月26日在中集集团研发中心以网络会议(视频及电话)召开。公司现有董事八人,全体董事出席会议。公司监事列席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 审议并通过《关于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并通过《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2019年度业绩公告》。全体董事认为公司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分红派息预案的议案》。有关情况如下: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审计,

2019年度本公司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及其他权益持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542,226千元,剔除其他权益持有者的权益(永续债)人民币200,400千元影响,调整后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合并净利润为人民币1,341,826千元,每股收益为人民币0.37 元。

根据《公司章程》和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2019年12月31日审定后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6,991,814千元,提议2019年度的分红派息预案为: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现金人民币1.2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转增。(如果按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3,584,504,382总股本为基数测算,共计分配股利人民币430,141千元,分配后,本公司母公司股本总额为3,584,504,382股,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人民币6,561,673千元。)同意将上述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聘任的议案》。有关情况如下:

提议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为本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提议由股东大会决定,在年度审计范围不变的情况下,普华永道中天报酬为人民币1,141万元。同意将上述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对下属子公司2020年度金融机构授信及项目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深圳市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商品房承购人提供按揭贷款信用担保的议案》。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所属经销商及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为集团下属子公司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九)审议并通过《关于集瑞联合重工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所属经销商及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审议并通过《关于中集安瑞科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所属客户及小股东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一)审议并通过《关于中集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所属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二)审议并通过《关于中集集团集装箱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为所属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三)审议并通过《关于陕西中集车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四)审议并通过《关于沈阳中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五)审议并通过《关于深圳市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曲靖项目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六)审议并通过《关于深圳市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商融置业、商泰置业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王宏董事、胡贤甫董事回避表决。)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七)审议并通过《关于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所属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八)审议并通过《关于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包括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有关事宜如下:

为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促进公司良性发展,同意公司在境内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包括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和超短期融资券。

境内发行中期票据(包括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和超短融的具体融资方案为:

(1)拟注册发行规模:发行不超过60亿人民币中期票据、20亿人民币永续中票、80亿人民币超短融;

(2)拟发行利率:由市场定价确定;

(3)拟募集资金投向:补充公司经营性流动资金,偿还公司银行借款以及中期票据(包括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和超短融规定允许的其他支出;

(4)拟发行时间: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发行;

(5)本次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届满之日为止。

同意授权CEO兼总裁麦伯良先生或其授权人按照核准机关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发行本次中期票据(包括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和超短融的具体条款及办理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及市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本次中期票据(包括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和超短融实际发行的规模、利率、期限等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九)审议并通过《关于注册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有关事宜见附件一。同意将上述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十)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有关修订见附件二。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十一)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有关修订见附件三。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十二)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股票发行一般性授权事宜的议案》。有关事宜见附件四。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十三)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回购股份一般性授权事宜的议案》。有关事宜见附件五。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及A\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十四)审议并通过《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的议案》

同意根据CEO兼总裁麦伯良先生的提名,聘任曾邗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至2023年年度董事会止。曾邗先生简历见附件六。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十五)审计并批准《关于2020年度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十六)审议并批准《关于2019年持续关连交易\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议案》;(本议案王宏董事、刘冲董事、胡贤甫董事、明东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十七)审议并批准《关于<2019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十八)审议并批准《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十九)审议并批准《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社会责任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十)其他事项:

听取《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同时将该报告提请在2019年年股东大会上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备查文件

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关于注册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事宜

一、审议通过公司符合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有效利用直接融资工具调整公司债务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逐项自查,公司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与要求,具备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的资格。

二、审议通过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改善公司债务结构及拓展公司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目前债券市场的情况和公司的资金需求,董事会同意公司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公司债券”),本次公司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方案如下:

1、发行规模

本次公司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发行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含80亿元),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公司债券、短期公司债券和可续期公司债券。具体发行规模、发行债券品种和分期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2、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

本次公司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拟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且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3、债券期限

本次公司债券期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可续期公司债券不受此限)。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本次公司债券的具体品种、各品种的期限和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市场情况和发行时公司资金需求情况予以确定。

4、债券利率

本次公司债券(不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债券票面利率由公司董事会授权人士和主承销商通过发行时市场询价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且基础期限的票面利率将由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合格投资者的簿记建档结果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在基础期限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续期周期重置一次,重置方式由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5、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司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公司有息债务或项目投资等公司债规定允许的其它支出。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的情况进行确定。

6、上市安排

本次公司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相关事宜。经监管部门批准,本次公司债券亦可在适用法律允许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具体交易场所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批注和市场情况予以确定。

7、担保安排

本次公司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采取无担保方式发行

8、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本次公司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是否设计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及相关条款具体内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9、决议有效期

本次公司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届满之日为止。

10、偿债保障措施

为进一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在本次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如公司预计不能按时偿付本期债券本金或利息,公司将制定并采取多种偿债保障措施,切实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

为保证公司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公司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次公司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公司债券(包括可续期公

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品种、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分期安排、发行时机、担保安排、是否设置回售条款、赎回条款及票面利率选择权条款、募集资金用途、评级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具体偿债保障措施、具体申购办法、债券上市等与发行方案有关的一切事宜;

2、为本次公司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申报事宜;

3、聘请本次公司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制定、批准、签署、修改、公告、执行与本次公司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有关的各项必要文件、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上市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各种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申报文件进行相应补充调整;

5、如监管部门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如有)对本次公司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公司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发行工作;

6、办理与本次公司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项;

7、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等事项;

8、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作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决议: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9、办理与本次公司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直至本次公司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所有相关授权事宜办理完毕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麦伯良先生或其授权人士为本次公司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的获授权人士,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务。上述获授权人士有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授权范围及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在本次公司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处理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上述事宜。

四、同意将上述事宜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附件二: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后发行普通股2,598,396,051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1,167,915,542股,境内上市外资股1,430,480,509股。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作为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介绍上市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 经前述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作为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介绍上市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662,396,051股,其中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持有1,430,480,509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普通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后发行普通股2,598,396,051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1,167,915,542股,境内上市外资股1,430,480,509股。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作为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介绍上市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 经前述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作为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介绍上市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662,396,051股,其中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持有1,430,480,509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普通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977,819,686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84,504,382元。
股总数的53.73%;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东持有1,231,915,542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46.25%。 公司现时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977,819,686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1,261,243,077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42.35%,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1,716,576,609股, 占公司已经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57.65%。股总数的53.73%;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东持有1,231,915,542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46.25%。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584,504,382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1,524,612,452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42.53%,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2,059,891,930股, 占公司已经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57.47%。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第四十五条 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香
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对股东大会召开前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六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方式为股东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十五点,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九点三十分,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十五点。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四十五日前以发出书面通知并公告,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计算发出通知的时间,不应包括开会日及发出通知日。 就本条发出的通知,其发出日为公司或公司委聘的股份登记处把有关通知送达邮务机关投邮之日。第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二十个工作日(不包括通知发出日及会议召开日)发出书面通知并公告,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十五日或十个工作日(二者孰长,且不包括通知发出日及会议召开日)发出书面通知并公告,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计算发出通知的时间,不应包括开会日及发出通知日。 就本条发出的通知,其发出日为公司或公司委聘的股份登记处把有关通知送达邮务机关投邮之日。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
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四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于公告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第一百二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时,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时,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任何为考虑更改任何类别股份的权利而举行的某个类别股东会议(但不包括续会)所需的法定人数,必须是该类别的已发行股份至少三分之一的持有人。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参照本章程第八十五条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限要求发出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 任何为考虑更改任何类别股份的权利而举行的某个类别股东会议(但不包括续会)所需的法定人数,必须是该类别的已发行股份至少三分之一的持有人。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但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满的董事罢免,但此类免任不影响该董事依据任何合约提出的损害索偿要求。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满的董事罢免,但此类免任不影响该董事依据任何合约提出的损害索偿要求。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薪酬与考核、审计等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协助董事会执行其职权或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或咨询意见。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薪酬与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协助董事会执行其职权或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或咨询意见。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考核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要有三名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要有三名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二百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第三百四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经过上述具体条款的修改和增加,《公司章程》条款的编排顺序,引用前文条款编号等作相应的调整。

附件三: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修订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可以通过网络服务方向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可以通过网络服务方向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十五点,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十五点。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四十五日前以发出书面通知并公告,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计算发出通知的时间,不应包括开会日及发出通知日。 就本条发出的通知,其发出日为公司或公司委聘的股份登记处把有关通知送达邮务机关投邮之日。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二十个工作日(不包括通知发出日及会议召开日)发出书面通知并公告,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十五日或十个工作日(二者孰长,且不包括通知发出日及会议召开日)发出书面通知并公告,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计算发出通知的时间,不应包括开会日及发出通知日。 就本条发出的通知,其发出日为公司或公司委聘的股份登记处把有关通知送达邮务机关投邮之日。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四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于公告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第七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时,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时,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八十一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八十一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第一百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参照本议事规则第三十二条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限要求发出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 任何为考虑更改任何类别股份的权利而举行的某个类别股东会议(但不包括续会)所需的法定人数,必须是该类别的已发行股份至少三分之一的持有人。
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任何为考虑更改任何类别股份的权利而举行的某个类别股东会议(但不包括续会)所需的法定人数,必须是该类别的已发行股份至少三分之一的持有人。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它条款内容不变。

附件四: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股票发行一般性授权事宜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9A.38条和现行《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十二个月单独或者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百分之二十的;(二)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完成的”。

依照上述条款,我们提请董事会在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中以特别决议的方式,提请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单独或同时发行、配发及/或处理公司内资股及/或境外上市外资股,决定发行、配发及/或处理的条款及条件(以下简称“股票发行一般性授权”)。董事会行使上述授权,在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时,公司无需再召集全体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在发行内资股时,公司无需再召集类别股东会;如根据中国境内相关法规之规定,即使获得股票发行一般性授权,仍需召集全体股东大会,则仍需取得全体股东大会的批准。

上述股票发行一般性授权主要包括:

1、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在有关期间决定发行、配发及/或处理公司内资股及/或境外上市外资股及发行的条款及条件:

1) 拟发行、配发及/或处理的股份的类别及数目;

2) 股票的定价方式及/或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

3) 开始及结束发行的时间;

4) 向现有股东发行的股份的类别及数目;及/或

5) 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上述权利的售股建议、协议或购股权、转股权。

2、董事会根据上述第1项所述授权决定单独或同时发行、配发及/或处理(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转股权或以其他方式)的内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分别不超过本议案获得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公司已发行的内资股及/或境外上市外资股数量各自的20%之新股份。

3、董事会可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需要或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

权利的售股建议、协议或购股权、转股权。

4、就本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议案获得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最早之日期止的期间:(1)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2)本议案经2019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12个月届满之日;或(3)股东大会通过公司特别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议案所述授权之日。

5、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份发行和分配的方式、种类及数量,以及公司在该等股份发行及分配完成时公司股本结构的实际情况相应增加注册资本,并适时对《公司章程》做出其认为必要的修改,以反映新的股本结构、注册资本。

6、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发行一般性授权所需的一切必要事宜。

7、为了及时有效地推进公司根据前述规定实施股票发行一般性授权,批准及授权董事会在上述1-6项述及的事项获得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同时并在上述有关期间内:

1) 根据市场时机决定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和向各发行对象发行的数量和比例、定价方式及/或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发行起止时间、上市时间、募集资金用途等;

2) 聘请必要的专业中介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或合同;

3) 代表公司签署承销协议、保荐协议、上市协议及其他为实施股票发行一般性授权所需之文件;

4) 根据公司股份发行的方式、种类、数量和股份发行完成时公司股本结构的实际情况适时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股权登记等有关事宜;

5) 代表公司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发行、上市相关的审批、登记、备案等手续;

6) 决定和支付发行上市费用或申请费用;

7) 根据公司股份发行的方式、种类、数量和股份发行完成时公司股本结构的实际情况适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安排办理必要的登记备案手续;

8) 办理其他股票发行一般性授权所需的一切必要事宜。

8、公司董事会仅在该等发行及其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不时修订的),及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他相关有权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方可行使权利,董事会亦仅应根据年度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办理相关事宜。

附件五: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回购股份一般性授权事宜

根据《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如下条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票的活动。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注销或转让该部分股份,在注销的情况下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本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上述相关条款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回购股份之一般性授权,授权董事会在将回购之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转换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况下时制定、审批和执行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一、一般性授权的具体内容如下:

1、授权前提暨回购目的

回购股份是为保持本集团经营、发展及股价的稳定,保障、保护投资者的长远利益,促进股东价值的最大化,或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本公司长期激励约束机制,确保本集团的经营可持续、健康发展。董事会仅会于彼等相信购回股份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有利之情况下方会作出购回股份行动。

回购之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况,其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况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i)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或

(ii)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30%。

2、回购要求

在授权期限内,根据中国及中国香港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资本市场、本公司股价的波动和变化,酌情及适时回购本公司公开发行的境内(A股)、境外(H股)股份,回购总额不超过本公司发行总股本的10% (为免疑问,回购总额不超过本公司公开发行的境内(A股)股份的10%及回购总额不超过本公司公开发行的境外(H股)股份的10%)。回购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及符合监管政策法规要求的资金。本公司的《公司章程》赋予其权力购回A股及H股,回购资金包括根据《公司章程》及中国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可合法拨作此用途的本公司内部资源(包括盈余储备及保留溢利)拨付。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以上述方式购回的H股应予以注销并销毁,且本公司注册资本将减去与该等被注销H股之总面值相等之金额。

本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公司A股股份后,根据《公司章程》第三十条对属于:

(i)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ii)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iii)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三种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削减。

3、回购授权

本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并由董事会授权本公司执行董事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回购有关的事宜,在不超过本公司发行总股本的10%的授权额度内(为免疑问,回购总额不超过本公司公开发行的境内(A股)股份的10%及回购总额不超过本公司公开发行的境外(H股)股份的10%),制定及审批回购具体方案,后续具体方案包括

但不限于回购股份的价格、种类、批次、数量及执行时间等。

此项授权自本公司股东大会批淮之日起生效,直至以下较早者发生为止:

(1) 於决议通过后的第一次股东周年大会完结后,届时该项授权将告失效,除非该会议通过一项特別决议無條件或有條件地予以延续;或

(2)在下次股东大会上,股东通过特別决议撤销或修改该项授权。

二、回购股份的影响

股份回购授权于所建议的回购期间内,并于法律法规允许下的任何时间全面行使,不会对本公司的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倘若行使股份回购授权将令董事不时认为对本公司所须的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拟在该等情况下行使股份回购授权。董事将于适当时候考虑当时市况后,在符合本公司的最佳利益的情况下决定购回A股和H股的数目,以及购回A股和H股的价格和其他条款。

通过股份回购,不会出现关联/关连交易或作出《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强制要约的责任情况。

后续具体回购股份的价格、种类、批次、数量及运行时间仍有待确定及具有不确定性。本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中国的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在该等法律、规则及规例适用的情况下,执行后续股份回购计划,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附件六:曾邗先生简历

曾邗先生,1975年出生,自 2017年3月起出任本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并于2018年1月出任由原财务管理部与资金管理部合并为新的财务管理部总经理。曾邗先生于1999 年加盟本公司,先后任财务管理部会计部经理、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并于2009-2010 年兼任中集安瑞科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股份代号:

3899)财务部经理,2015年起陆续出任中集集团集装箱控股有限公司、中集安瑞科控股有限公司、中集海洋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中集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集团下属子公司董事,同时任深圳市中集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南方中集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集集团财务信息化项目部总经理等职。曾邗先生于1996年7月毕业于杭州电子工业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并于 1999年6月毕业于江苏理工大学,获管理学硕士学位。曾邗先生为中国注册会计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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