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211 号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事项进展
2017年3月2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转让杭州通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的公告》显示,经董事会审议,你公司以5,500万元价格转让杭州通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通育”)5,500万劣后级份额,转让完成后你公司仍持有杭州通育18,200万劣后级份额。2017年12月你公司转让杭州通育剩余18,200万劣后级份额,转让完成后仍需对优先级合伙人在投资期间的预期投资收益及实缴出资额负差额补足的义务,但迟至2020年6月30日,你公司才披露了上述交易进展,你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及时披露出售子公司股权事项进展
2019年12月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拟以公开拍卖的方式
转让全资子公司浙江视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公告》显示,你公司拟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全资子公司浙江视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科传媒”)100%股权,并确定该标的股权的首次拍卖起拍价为2.8亿元,暂无法确定交易对方、成交金额,亦未签署交易协议。2019年12月11日,视科传媒以1.84亿元被青岛腾视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视文化”)竞得,12月26日你公司收到51%的成交款项,但迟至2020年2月21日,你公司才披露了上述交易进展,你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此外,你公司未按照我所公告格式要求披露收购方腾视文化的财务数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6条与《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6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