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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通: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6

证券代码:000038 证券简称:*ST大通 公告编号:2022-062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72021 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25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明,深大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深大通和视科传媒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2015年7月,深大通与夏东明等8名浙江视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科传媒)股东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深大通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视科传媒100%股份,交易作价为170,000万元。2015年8月,深大通与夏东明等8名视科传媒股东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夏东明等承诺视科传媒2015年至2017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3,100万元、16,500万元、19,800万元。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于2015年12月15日获得证监会核准,于2015年12月28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于2016年1月21日完成本次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深大通将2016年1月31日确定为购买日,自购买日起将视科传媒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二、深大通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7年,视科传媒及其子公司与夏东明开发的浙江普弘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弘文化)、杭州君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亭实

业)、杭州棋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棋瑞贸易)、杭州科博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童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九甄选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涟水福之缘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海纳控股有限公司、杭州海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弄口恒祺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旦晨食品有限公司、慈溪徐龙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秀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双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聚富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乾庄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等17家客户,签订了24份业务合同。

经查,上述广告业务涉嫌虚构。截止2018年12月31日,上述业务回款不完全或未回款。普弘文化、君亭实业、棋瑞贸易等客户的业务回款来自夏东明或者其控制的账户。上述行为导致深大通累计虚增收入161,644,548.90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161,644,548.90元,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96,412,442.87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96,412,442.87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1.4%;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65,232,106.03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65,232,106.0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4.5%。深大通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工商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深大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夏东明、管琛、郝亮、黄卫华、李建立、于秀庆等时任董事、髙级管理人员对深大通2016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书,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夏东明、郝亮、黄卫华、马炬、李建立、于秀庆等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深大通2017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书,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夏东明作为视科传媒原实际控制人,时任深大通董事、视科传媒董事长,负责视科传媒的经营管理,组织实施了财务造假行为,直接导致了深大通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深大通时任董事长管琛,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郝亮,时任总经理、执行总经理黄卫华,时任总经理马炬,时任财务总监李建立,时任董事、视科传媒副总经理于秀庆未勤勉尽责,未能及时发现视科传媒的财务造假行为,并签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年度报告,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责令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夏东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德罚款;

三、对黄卫华、李建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郝亮、管琛、于秀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马炬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夏东明作为深大通时任董事、视科传媒董事长,组织实施财务造假,在涉案违法行为中起到主要作用,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情节较为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夏东明釆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岀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者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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