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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桑达A: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31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2年12月3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遵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会先于指定媒体,不会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会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将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将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将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将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将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将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将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将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将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将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将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会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将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将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公司重大交易事项的披露标准按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将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章临时报告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将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将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将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将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将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具体指标计算细则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将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对定期报告出具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工作流程图

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编制季报、中报、年报文件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文件要求将季报、中报、年报内容进行分工并制定完成时间表

第三十七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动传真系统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业务专区提出申

各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自的分工内容并经部门负责人审阅

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总并按文件要求作整体修改

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总并按文件要求作整体修改

提交公司有关领导审阅

提交公司有关领导审阅提交董事会审议

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季报、中报、年报定稿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在境内指定报纸刊登公告

在境内指定报纸刊登公告

报送深圳证监局公司监管部

报送深圳证监局公司监管部报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请,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二)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三)发布:发布信息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四十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的报告、审议和披露

的职责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三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四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范围和保密责任第四十六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八)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由于第(一)至(十)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公司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有关人员应该严格按照《公司保密工作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将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持续完善财务及会计核算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

第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五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应该严格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报告重大信息事项。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经理部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本制度应做相应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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