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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一致: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04-02
             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国药一致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召开第八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作为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审议的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等事项,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 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以公司当前总股本 428,126,98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股利人民币 8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该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完备。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企业经营发展的实际,体现了公司对股东的回
报,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和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的
独立意见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 年-2023 年)的制定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兼顾了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
意愿和公司可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
下,进一步明确了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则、形式、条件以及利润分
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审批程序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对
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最新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做出通过《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
规划》的决议。
     三、 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年报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
拟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年
报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宜,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拟续聘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
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在公司 2020 年度审计工作
中,工作严谨、客观、公允、独立,体现了良好的职业规范和操守。
为保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我们同意就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1 年度年报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
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国药一致
董事会编制了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我们对《国药一致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国药一致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
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与管理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
金存放、使用等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存放、
使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药一致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 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们审慎查阅了《关
于国药一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报告》,对控股
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发表意见如
下:
       1、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无逾期对外
担保情况,也没有非经常性资金占用情况。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
了《公司章程》及上述通知的规定,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认真
落实了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严格控制了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2、本次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
保,有利于被担保控股子公司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担保的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
法有效。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612,364.7万元,
占公司净资产的43.90%。
    六、 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经过认真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议案内容,我
们认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关联交
易是根据市场化原则而运作的,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有关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
利益。同意公司预计的2021年度采购和销售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计划
以及其它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七、 公司独立董事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
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
较大差异的说明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是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行为,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未发现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八、 关于与国药集团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
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查阅了相关资质
证明和听取相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关于与国药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国药一致关于对
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进行了研究讨论。我们
认为:
    1)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
范围内为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2)双方拟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
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在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持续
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
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
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
下,同意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4)《公司在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
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
维护资金安全。
    九、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审议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
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
    2.此次对子公司国药控股广州医疗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上海
浦东新区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天津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3家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并防控
流动性风险。
    3.本次关联交易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是必要的,交易是适宜
合理的,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
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议评估,并出具
了《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该
报告,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20年,公司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制定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其制
定程序及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已形
成了完整严密的内控制度体系。公司基本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体
系,涵盖了公司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内部审计控制、信息系统
控制、环境控制等方面,该内控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
发展的需要。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照内部控制制度执行,财务管
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内部控制严格、
充分、有效,确保了公司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对经营风险可以起到
有效的控制作用,同时保障了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十一、 关于与国药融汇(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开展应收账
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符合市场交易原则,应收账款保理费率
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关联董
事回避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国药一致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宏辉:                       欧永良:
 陈胜群:                       苏薇薇:
                                2021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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