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并经认真研究,现对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所涉及公司业绩指标、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各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解锁比例为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申请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的100%;
3、公司本次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根据激励计划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1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涉及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4.4421万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独立董事:王建新) (独立董事:钟洪明) (独立董事:唐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