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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力A: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19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9年11月18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2019年11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9年11月17日下午15:00至2019年11月18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中核大厦十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富春龙。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290,648,3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267%。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股份数290,385,3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65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1人,代表股份数262,9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A 股股东(授权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290,644,284股,占公司A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3.9970%;B 股股东(授权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4,060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10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饶春博律师、田宝才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部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 关于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的股数290,648,3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A股290,644,284股,占出席会议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100%;B股4,060股,占出席会议B股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的股数0股。

弃权的股数0股。

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6,5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饶春博律师、田宝才律师为本次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19年11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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