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此次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查阅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其任职资格合法。
3、本次董事会聘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务实,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具有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水平,能胜任所聘职务的要求。
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此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独立董事签字: 郑德珵、陈 平、肖建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