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就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由公开招标导致,交易定价方式公平、公正、公开、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因公开招标形成的关联交易事项。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邱大梁 宋春雷 白俊江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