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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华发A: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9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中秋、陈志刚、牛卓、杨斌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中秋、陈志刚、牛卓、杨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82号),现将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我局对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华发或公司)现场检查发现,深华发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我局已对深华发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81号)。

李中秋2010年8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志刚2022年2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牛卓2019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杨斌2016年9月至2019年10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中秋、陈志刚、牛卓、杨斌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后续一定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以此为鉴,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及个人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11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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