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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华发A: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证券代码:000020、200020 证券简称:深华发A、深华发B 公告编号:2022-10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未亲自出席董事姓名未亲自出席董事职务未亲自出席会议原因被委托人姓名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深华发A、深华发B股票代码000020、200020
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牛卓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411栋华发大厦东座6楼618
传真0755-86360201
电话0755-86360201
电子信箱huafainvestor@126.com.cn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公司经过多年发展,目前已逐步形成工业业务与物业经营业务两大主营业务。其中,工业业务为注塑件、保丽龙(轻型材料包装)、液晶显示器整机生产和销售,物业经营业务主要为自有物业的对外出租。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元

2021年末2020年末本年末比上年末增减2019年末
总资产659,933,225.57627,779,621.065.12%614,163,899.8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343,450,639.31336,248,737.292.14%329,428,049.89
2021年2020年本年比上年增减2019年
营业收入765,611,248.70691,742,269.1210.68%721,557,440.5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201,902.026,830,187.405.44%5,460,049.1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6,379,384.964,103,393.5555.47%4,843,096.9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323,760.0759,719,269.60-120.64%74,463,707.0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2540.02415.39%0.019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2540.02415.39%0.019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07%2.03%0.04%1.67%

(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
营业收入190,936,203.57200,697,604.98211,898,917.91162,084,471.5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557,677.311,431,685.171,123,649.15-1,014,695.4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5,476,703.891,557,494.89572,226.97-1,438,157.5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125,776.38-16,692,593.21-2,235,279.9940,890,272.74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是 √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19,773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一个月末普通股股东总数20,689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0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一个月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0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数量
武汉中恒集团境内非国有法人42.13%119,289,8940质押116,100,000
冻结119,289,894
赛格(香港)有限公司境外法人5.85%16,569,5600质押0
冻结0
GOOD HOPE CORNER INVESTMENTS LTD.境外法人2.50%7,072,0000质押0
冻结0
长江证劵经纪(香港)有限公司境外法人1.89%5,355,2490质押0
冻结0
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境外法人1.37%3,870,1170质押0
冻结0
李中秋境外自然人1.00%2,830,0000质押0
冻结0
金国萍境内自然人0.86%2,432,5000质押0
冻结0
黄雪林境内自然人0.66%1,880,5030质押0
冻结0
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国有法人0.58%1,639,7730质押0
冻结0
李玮境内自然人0.57%1,610,0000质押0
冻结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前十名股东中,李中秋系武汉中恒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勝銀投資有限公司系武汉中恒集团的境外全资子公司。除此以外,公司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其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前十名股东中,金国萍通过普通账户持股73,200股,通过信用证券账户持股2,359,300股,合计持股2,432,500股;黄雪林通过普通账户持股629,902股,通过信用证券账户持股1,250,601股,合计持股1,880,503股.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一)公司与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恒集团”)曾于2009年4月29日签署了《资产置换合同书》(详情请见2009年4月30日的公司公告),其中本公司部分置出资产——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镇华发路的两块工业用地(房地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7226760号”与“深房地字第7226763号”、宗地号为“A627-005”与“A627-007”,合计面积约4.82万平方米)系纳入《2010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第一批计划》的土地,为便于城市更新项目的推进结合共同合作开发的原则,上述置出地块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本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召开的董事会201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以及2015年3月4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片区更新单元”城市更新项目推进实施的议案》,明确在土地开发之前本公司和武汉中恒集团就各自所享有的项目地块及各自出资建造的地上建筑物获取相应的搬迁补偿对价,经测算预计本公司获取的搬迁补偿对价占总对价的50.5%、武汉中恒集团占49.5%。 经公司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及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片区更新单元”城市更新项目推进实施暨关联交易进展的议案》,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与武汉中恒集团、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科”)及深圳市万科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光明”)签署了《关于“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片区更新单元”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书》、《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工业区旧改项目合作经营合同》和《房屋收购及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2016年9月12日,深圳万科因《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工业区旧改项目合作经营合同》起诉公司及武汉中恒集团,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作出裁决,2018年8月29日,法院受理了深圳万科强制执行申请。2019年10月,因案外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及申请“不予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及“不予执行”被依法驳回,深圳万科可继续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20年4月中恒半导体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公司将上述两块土地过户并赔偿经济损失5200万元,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案二审审理中,尚未出结果。案件进展详见2016年9月14日、2016年11月01日、2016年11月16日、2017年2月18日、2017年3月24日、2017年4月25日、2017年7月1日、2017年8月18日及2018年2月9日、2018年8月25日、2018年9月7日、2020年4月21日、2021年6月3日及2021年7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告。

(二)2015年12月31日,武汉中恒集团将其持有公司88,750,047股质押给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到期回购日为2016年12月31日。2016年2月1日,武汉中恒集团将其持有公司27,349,953股质押给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到期回购日为2016年12月31日。武汉中恒集团将前述质押股份办理了延期,质押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回购交易日延期至实际解除质押之日止,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尚未解除质押,公司已经函询控股股东,并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情况的提示性公告》,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司公告。

武汉中恒集团于2021年3月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其“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的一审判决,武汉中恒集团不服该判决,已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司公告。

(三)控股股东武汉中恒集团所持本公司股份119,289,89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2.13%,其中116,489,894股于2016年9月27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司法冻结,于2018年12月14日被深圳中院轮候冻结,冻结期限36个月;其余2,800,000股于2019年5月29日被深圳中院冻结,于2019年7月5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详见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2019年1月11日、2019年5月31日及2019年8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司公告。 (四)2016年9月29日,公司及控股股东武汉中恒集团与万商天勤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2016年10月8日,三方又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万商天勤代理公司及武汉中恒集团与深圳万科仲裁一案。败诉后因律师费的支付存在分歧,万商天勤将我司及武汉中恒集团诉至深圳国际仲裁院,并向法院申请查封了我司名下的一个银行账户及我司名下部分公司宿舍,详见我司于2018年11月14日及2019年3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其它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8-43、2019-02。2019年11月,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公司及武汉中恒集团支付相应费用,根据三方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本案裁决之损失由武汉中恒集团全额承担,因此对公司利润没有影响,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其它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2019-3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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