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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华发A: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1

股票代码:000020 200020 股票名称:深华发A 深华发B 编号:2021-15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提案、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5月20日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1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1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411栋华发大厦东座六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中秋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股东大会的总体情况: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38,689,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8%。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38,689,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8.98%;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9,289,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3%。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19,289,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3%;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9,399,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9,399,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0股。

8.律师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

第一~十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通过;第十项议案关联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李中秋先生回避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类 别

类 别代表 股份同 意反 对弃 权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138,689,454138,689,454100.00%00.00%00.00%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000.00%00.00%00.00%
与会A股股东119,289,894119,289,894100.00%00.00%00.00%
与会B股股东19,399,56019,399,560100.00%00.0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二:《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类 别

类 别代表 股份同 意反 对弃 权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138,689,454138,689,454100.00%00.00%00.00%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000.00%00.00%00.00%
与会A股股东119,289,894119,289,894100.00%00.00%00.00%
与会B股股东19,399,56019,399,560100.00%00.0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议案三:《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类 别代表 股份同 意反 对弃 权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138,689,454138,689,454100.00%00.00%00.00%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000.00%00.00%00.00%
与会A股股东119,289,894119,289,894100.00%00.00%00.00%
与会B股股东19,399,56019,399,560100.00%00.0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议案四:《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类 别代表 股份同 意反 对弃 权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138,689,454138,689,454100.00%00.00%00.00%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000.00%00.00%00.00%
与会A股股东119,289,894119,289,894100.00%00.00%00.00%
与会B股股东19,399,56019,399,560100.00%00.0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议案五:《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类 别代表 股份同 意反 对弃 权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138,689,454138,689,454100.00%00.00%00.00%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000.00%00.00%00.00%

与会A股股东

与会A股股东119,289,894119,289,894100.00%00.00%00.00%
与会B股股东19,399,56019,399,560100.00%00.0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议案六:《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类 别代表 股份同 意反 对弃 权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138,689,454138,689,454100.00%00.00%00.00%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000.00%00.00%00.00%
与会A股股东119,289,894119,289,894100.00%00.00%00.00%
与会B股股东19,399,56019,399,560100.00%00.0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议案七:《关于公司2021年度融资额度的议案》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含下属全资子公司)决定2021年度向银行或其它机构借款最高额度为15亿元人民币(超出此额度的大型项目投资借款另行审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自行选择贷款银行,根据贷款条件决定贷款、开具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等融资事宜以及相应贷款融资的公司资产抵押(质押)事宜。

类 别代表 股份同 意反 对弃 权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138,689,454138,689,454100.00%00.00%00.00%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000.00%00.00%00.00%
与会A股股东119,289,894119,289,894100.00%00.00%00.00%
与会B股股东19,399,56019,399,560100.00%00.0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议案八:《关于公司2021年度对全资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保证全资子公司武汉恒发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公司将视实际情况需要为武汉恒发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度的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与此相关的年度担保总额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

类 别代表同 意反 对弃 权

股份

股份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138,689,454138,689,454100.00%00.00%00.00%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000.00%00.00%00.00%
与会A股股东119,289,894119,289,894100.00%00.00%00.00%
与会B股股东19,399,56019,399,560100.00%00.0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议案九:《关于续聘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类 别代表 股份同 意反 对弃 权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138,689,454138,689,454100.00%00.00%00.00%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000.00%00.00%00.00%
与会A股股东119,289,894119,289,894100.00%00.00%00.00%
与会B股股东19,399,56019,399,560100.00%00.0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议案十:《关于2021年度视讯业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类 别代表 股份同 意反 对弃 权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16,569,56016,569,560100.00%00.00%00.00%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000.00%00.00%00.00%
与会A股股东000.00%00.00%00.00%
与会B股股东16,569,56016,569,560100.00%00.00%00.00%

(关联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李中秋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炜原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帆、卿丽华

3.结论性意见:广东炜原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炜原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1年5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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