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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长城:关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18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股东

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2018年9月17日,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州长城”)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国际”)及控股股东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建银国际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银国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执行通知书》:(2018)京03执820号。

2016年6月27日,公司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签署了《人民币资金贷款合同》,中信信托通过设立信托将信托资金运用于向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中信信托向公司借款人民币4亿元整,约定贷款期限为24个月整,此信托的委托人为建银国际。

公司已在贷款期限内偿还本金1.9亿元整,因近期国家信贷收紧,资金紧张导致公司经营收缩、项目进展缓慢,进而影响到公司的业绩收入,公司未能如期偿还上述剩余债务,遂被建银国际提起诉讼。

二、本次法院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就公司及神州国际及控股股东与建银国际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45159号公证书、(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45160号公证书、(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45161号公证书、(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65922号公证书、(2018) 京中信内经证字42358号公证书、(2018)京中信内经证字42359号公证书、(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42360号公证书、(2018)京中信执字0133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建银国际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公司、神州国际和控股股东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陈略向申请人建银国际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银行存款人民币两亿一千零八十四万元。

二、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陈略向申请人建银国际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两亿一千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5%计算,扣除已还利息人民币四千零一十二万零六百八十二元一角六分)。

三、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陈略向申请人建银国际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4月28日至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两亿一千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上述利息、违约金合计不超过年利率24%]。

四、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陈略向申请人建银国际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五、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建银国际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其对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

六、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陈略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二十七万八千二百四十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对公司及神州国际及控股股东应当履行的义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并可将相关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相关方进行信用惩戒。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涉案金额(万元)是否形成预计负债诉讼(仲裁)进展
陈江借款合同纠纷4,980.00已达成民事调解

2018年3月29日,公司与陈江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0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8年4月3日至2018年5月2日。因公司未能如期归还上述借款,遂被提起诉讼。公司已与陈江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将按照如下方式向陈江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公司应于2018年7月25日前向陈江支付借款利息534.28万元;于2018年7月31日前向陈江支付借款本金1,500万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向陈江支付借款本金3,480万元。

四、本执行通知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目前,公司就该债务事宜正积极与建银国际进行沟通以协商解决方案,公司也将配合法院的执行,尽快清偿上述债务。上述债务预计可能影响公司当期损益,具体金额将以公司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执820号《执行通知书》;

2、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28267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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