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向公司支付现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 年 10 月,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了关于重
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以下简称“本
次重组”),在本次重组过程中,陈略先生于 2014 年 10 月 13 日,就神州长城
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长城”)母、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出具承
诺函,承诺如下:
“1、因神州长城母子公司截至 2014 年 10 月 13 日的诉讼、仲裁案件最终的
诉讼或仲裁结果导致神州长城母子公司实际需要支付的价款、赔偿金、违约金、
诉讼费用等与该诉讼、仲裁案件的相关费用超过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以 2014 年 7 月 31 日为审计基准日为神州长城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确认的
或有负债金额,则本人承诺差额部分由本人以现金方式无条件承担,保证神州长
城母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2、本承诺函不可撤销。”
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15 日披露于巨潮资
讯网的《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
联交易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
截至目前,神州长城的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已经结案并履行完毕。经与公司
财务部、法务部认真核对,神州长城母子公司截至 2014 年 10 月 13 日的诉讼、
仲裁案件最终的诉讼或仲裁结果导致神州长城母子公司实际需要支付的价款、赔
偿金、违约金、诉讼费用等与该诉讼、仲裁案件的相关费用为 5,638,960.21 元,
超过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2014 年 7 月 31 日为审计基准日为神
州 长 城 出 具 的 《 审 计 报 告 》 中 确 认 的 或 有 负 债 金 额 37,500 元 的 差 额 为
5,601,460.21 元。
神州长城涉及的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被告 受理法/
序 原告
(被申请 诉讼请求 仲裁委 诉讼情况 实际支付金额
号 (申请人)
人) 员会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 神州长城最终支付
民法院 2015 年 11 月 324,681.35 元。
5 日作出终审判决维
持一审判决。一审
1、判令被告给付货 北 京 市 2015 年 5 月 8 日判决
东升恒昌石
款 1,188,530.97 元; 通 州 区 如下:一、原被告的
1 业(北京)有 神州长城
2、案件受理费由被 人 民 法 增补协议解除;二、
限公司
告承担。 院 被告支付原告石材
款 318602.35 元;三、
原告清退大连工地
石材;被告负担 6079
元案件受理费。
夏立明因身份不合 神州长城最终支付
适主体资格,撤诉后 1,708,379.4 元。
用‘深圳市康利石材
有限公司’另起仲
1、请求裁决被申请
裁,北京仲裁委于
人 支 付 欠 款
北 京 仲 2016 年 9 月 12 日作
1,930,387.00 元 及
2 夏立明 神州长城 裁 委 员 出裁决:一、被申请
利息;
会 人支付申请人货款
2、请求裁决被申请
1549252.97 元;二、
人承担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支付利息
64206.98 元;三、被
申请人支付案件受
理费 27893.9 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 神州长城最终支付
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300,898.8 元。
于 2014 年 8 月 15 日
1、请求判令被告一
做出终审判决如下:
支付工期逾期违约
1、被告一须支付工
金 1,000 万元及借
被告一: 期逾期违约金,违约
款 、 垫 付 款 北 海 市
神州长城 金以合同总造价
北海市金昌 590.5147 万元; 银 海 区
被告二: 4550 万元为基数按
3 房地产开发 2、请求判令被告二 人 民 法
北京融正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有限公司 对上述债务在最高 院
信用担保 同类贷款利率上浮
额 1,000 万元内承
有限公司 30% 计 算 , 从 2011
担连带清偿责任;
年 8 月 3 日始计至
3、本案诉讼费用由
2011 年 9 月 28 日止;
两被告承担。
2、被告二对第一项
判决内容承担连带
责任;
3、被告一返还工程
垫付款 1,577,550 元;
4、驳回原告其它诉
讼请求;
5、一审及二审案件
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96,266 元,二位被告
共同负担 27,912 元,
被告二自行负担
86,282 元。
北京仲裁委于 2017 神州长城最终支付
年 12 月 22 日作出裁 60,055.66 元。
1、请求被申请人支
决如下:一、被申请
付拖欠装修装饰工
上海泉园建 北 京 仲 人支付申请人工程
程款 190,156.75 元
4 筑装饰工程 神州长城 裁 委 员 款 53094.31 元;二、
及逾期付款利息;
有限公司 会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
2、仲裁费用由被申
裁申请;三、被申请
请人承担。
人 承 担 仲 裁 费
6172.35 元。
北京第三中级法院 神州长城最终支付
于 2014 年 10 月 30 208,778.00 元。
1、请求判令支付欠 北 京 市 日二审判决维持原
付货款 20 万元以及 通 州 区 判,判决内容如下:
5 李国顺 神州长城 资金占用利息; 人 民 法 1、被告给付原告货
2、诉讼费由被告承 院 款以及利息,共计
担。 208,778 元;
2、案件受理费 2216
元由被告负担。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神 州 长 城 最 终 支 付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 40,763.00 元。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作出裁决,裁决内
容如下:
北 京 市 1、神州长城自本裁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
朝 阳 区 决生效之日起 5 日内
劳动工资、赔偿金
劳 动 人 支付赵士斌违法解
6 赵仕斌 神州长城 以及差旅费用等各
事 争 议 除劳动关系经济赔
项 费 用 , 合 计
仲 裁 委 偿金 34800 元;
130,775 元。
员会 2、神州长城自本裁
决生效之日起 5 日内
支付赵士斌 2014 年
4 月 11 日至 2014 年
3 月 20 日期间未休
年休假工资 4800 元;
3、神州长城自本裁
决生效之日起 5 日内
支付赵士斌 2013 年
3 月 1 日至 2013 年 3
月 20 日 工 资 差 额
659.46 元;
4、驳回赵士斌的其
他仲裁请求。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 神州长城无需支付。
1、请求解除双方之
区人民法院于 2016
间签订的外装工程
年 4 月 11 日重审程
合同;
序一审判决:
2、判令被告立即清
1、解除原告与被告
场撤出工地并交付
廊 坊 经 签订的外装工程合
施工资料;
济 技 术 同;
廊坊澳美基 3、诉讼费用由被告
开 发 区 2、驳回原告其他诉
7 业房地产开 神州长城 承担;
人 民 法 求;
发有限公司 4、请求判令被告承
院 3、案件受理费 12864
担因施工质量不合
元由原告承担。
格导致原告的整改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
费用 1,616,354 元;
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5、判令被告承担原
7 月 20 日二审判决:
告拆除主材损失
驳回原告上诉,维持
1,714,131.45 元。
原判。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 神州长城最终支付
民法院于 2015 年 6 650,204.00 元。
月 15 日一审判决如
下:
1、神州长城支付工
1、请求判令神州长 程款 55000 元;
城支付拖欠工程款 北 京 市 2、神州长城支付变
神 州 长
100 万元、变更工程 石 景 山 更工程款 577031.01
8 余家强 城、第三
款 100 万元; 区 人 民 元;
人谢存葆
2、本案诉讼费由被 法院 3、驳回原告其他诉
告方承担。 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
1、判令被告停止侵 北 京 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 神州长城最终支付
海福乐五金
权行为; 朝 阳 区 法院于 2014 年 7 月 181,200.00 元。
9 (中国)有限 神州长城
2、判令被告登报声 人 民 法 22 日一审判决如下:
公司
明,消除影响; 院; 1、判令被告履行登
3、判令被告赔偿经 报声明义务,消除侵
济损失 78,294.42 元 权影响;
及合理费用支出, 2、判令被告赔偿经
共计 80,794.42 元; 济损失 35,000 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 3、判令被告赔偿合
案诉讼费用。 理费用 2,500 元;
4、驳回原告的其它
诉讼请求。
神州长城就一审判
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
民法院于 2014 年 10
月 17 日作出民事调
解书,内容如下:
1、2014 年 10 月 31
日前,神州长城向海
福乐公司一次性支
付 18 万元;
2、神州长城执行完
第 1 项内容后双方就
银川万达嘉华酒店
工程再无其他争议;
3、一审案受理费由
海福乐公司承担 620
元,神州长城承担
1200 元;二审受理费
减半收取由神州长
城承担 369 元。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 神州长城最终支付
区人民法院于 2014 164,000.00 元。
年 12 月 1 日作出调
解书,内容如下:
1、判令被告支付拖 大 连 经
2015 年 1 月 31 日前,
欠货款 156,957 元 济 技 术
大连居品建 神州长城支付大连
10 神州长城 以及违约金; 开 发 区
材有限公司 居品建材公司本金
2、判令被告承担本 人 民 法
及其他费用合计
案诉讼费用。 院
164000 元。
案件受理费 2192 元
由原告承担。
被告一: 判令两被告支付拖 北 京 市 神州长城无需支付。
北京首华木 神州长城 欠的材料费等费 通 州 区 法院口头通知,原告
11
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 用 , 共 计 105,288 人 民 法 撤诉。
北京大行 元 院
德广国际
建筑装饰
工程有限
公司
被告一: 神州长城无需支付。
神州长城
被告二: 判令两被告支付拖 北 京 市
北京福星奔
北京大行 欠的材料费等费 通 州 区 法院口头通知,原告
12 奔木业有限
德广国际 用,共计 499,917.14 人 民 法 撤诉。
公司
建筑装饰 元 院
工程有限
公司
天 津 市 神州长城无需支付。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 和 平 区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劳动工资、赔偿金 劳 动 人
13 于颖 神州长城 会于 2015 年 5 月 25
等各项费用,合计 事 争 议
日做出决定,同意申
42,077 元。 仲 裁 委
请人撤诉。
员会
合计支付 5,638,960.21 元
审计报告中列示的或有负债 37,500 元
陈略先生应补偿差额 5,601,460.21 元
鉴于陈略先生于 2014 年 10 月 13 日就神州长城母、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
出具的承诺函,陈略先生应支付差额款项人民币 5,601,460.21 元。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神州长城已收到陈略先生支付的上述差额款项人民币 5,601,460.21 元,
该承诺履行完毕。
特此公告。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