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14 证券简称:沙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1-37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增加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11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2222号沙河世纪楼四楼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8,672,7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4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8,618,3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19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4,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聘请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1)总表决情况:
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A股 | 股份数量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份数量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份数量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8,672,791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A股 | 股份数量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份数量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份数量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9,400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2.《关于聘请公司2021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1)总表决情况:
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A股 | 股份数量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份数量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份数量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8,672,791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A股 | 股份数量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份数量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份数量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9,400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3.《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1)总表决情况:
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A股 | 股份数量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份数量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份数量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8,672,791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A股 | 股份数量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份数量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份数量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9,400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4.《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1)总表决情况:
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A股 | 股份数量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份数量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份数量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8,672,791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A股 | 股份数量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份数量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份数量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9,400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何子楹、黄心怡 ;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