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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30

证券代码:000014 证券简称:沙河股份 公告编号:2018-36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增加或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一、会议召开情况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29 日(星期四)下午14:3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28日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29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2222号沙河世纪楼四楼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勇先生。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72,989,2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18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71,784,5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588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204,6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97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4,375,8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6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3,171,2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72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204,6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972%。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2,787,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31%;反对20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73,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815%;反对20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787,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31%;反对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弃权17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73,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815%;反对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62%;弃权17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24%。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订<深圳市南山区鹤塘小区—沙河商城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之第一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深业沙河(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数68,613,391股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11,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771%;反对36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11,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771%;反对36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2.律师姓名: 黄晓静、李威 ;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1.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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