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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美丽:补充更正后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30

证券简称:*ST美丽 证券代码:000010 公告编号:2019-095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更正后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案目前处于起诉阶段

2、案由:合同纠纷

3、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子公司浙江深华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收到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2019)浙0206立预41号】等相关涉诉资料。公司子公司浙江深华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深华新”)与自然人施宗凯发生合同纠纷,现将本案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1)原告:施宗凯

身份证号码:34020219800217****

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风格城事93号****

(2)被告一:浙江深华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10129717W

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镇岭下村

(3)被告二:温州市青草地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916767697

住所地:温州市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浙江深华新支付款项57,781,977.2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浙江深华新承担律师费518,0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浙江深华新承担保全担保金损失58,000.00元;

(4)判令被告温州青草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事实和理由

2014年7月8日,被告浙江深华新(原名浙江青草地园林市政剑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浙江沧海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海公司”)、被告温州市青草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青草地”)与温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城投公司”)签订了“温州市城市中央绿轴公园(温州大道-瓯海大道段)工程BT(建设-移交)《承包合同》”。约定:温州城投公司作为业主通过招投标程序确认浙江深华新与沧海公司作为共同总承包人中标“中央绿轴公园BT项目”;青草地公司系根据BT投资协议专门设立的项目公司,负责资金融通、工程建设管理、移交工程、收取回购款、支付工程款等;及各方的合同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2014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浙江深华新、案外人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内部考核责任书》。约定:浙江深华新总承包的绿轴公园工程内部承包给原告;原告保证浙江深华新的纯利润为回购款(指BT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建安费用、建设期利息、回购期利息、其他奖罚)的10%,除上述上交的10%利润外,未经原告书面同意,浙江深华新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原告收取其他费用;如果该工程实际实现的纯利润超过10%的,则超过部分浙江深华新在收款后奖励给原告,不足10%的需原告另行补足;应付总包联合体沧海公司的款项由原告承担;浙江深华新每月支付的建安费用进度款不超过业主单位审核确认金额70%;业主单位的回购期为两年,回购期间分五次支付项目工程价款,除进度款外,浙江深华新应支付给原告的利润奖励、利息奖励、其他奖罚在业主单位支付相应回购款的30天内,支付比例为业主单位支付的当期回购款与全部回购款的比例;双方各方其他的权利、义务等。

原告内部承包该项目后组织人员、资金按约定时间开工,于2016年12 月

13日通过竣工验收。截止目前业主已支付了四期回购款(第一期支付时间为2017年1月13日),其中建安费用70,000万元、回购期利息4,799,652元、建设期利息5,040万元,合计已75,519.9652万元。最后一期支付时间应为2019年 1月13日,经业主与被告确认回购款总金额为85,9105,363元,其中建安费用775,092,953元、工程其他费8,812,356元、回购期利息13,915,103元、建设期利息61,284,951元、其他奖罚0元。扣留保修金1,383,081元。经原、被告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截止到2019年1月10日被告浙江深华新已实际支付原告款项为694 ,291,508.12元,其中22,085,76元由被告浙江深华新支出且不计入利润计算基数。根据《内部考核责任书》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的款项为(85,910,536元-22,085,076元-1,383,081 元)*90%=752,073,485.4元-694,291,508.12 元=57,781,977.28元。今后业主返还的保修金1,383,081元的90%,被告仍应支付给原告。

被告青草地公司作为项目公司,通过其接受回购款及支付工程款等,其在BT工程法律关系中系替代总承包人(投资协议中也称投资人)的投资人, 其与总承包人被告浙江深华新对于原告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青草地公司温州青草地在BT《承包合同》中作出承诺,对于总承包人的所有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上摘录自民事起诉状)

二、民事裁定情况

经法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浙江深华新、温州青草地银行存款5,80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三、本次诉讼查封冻结的账户情况

查封债权人:施宗凯

账户名称:温州市青草地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信银行鹿城支行

银行账号:7335710182601028491冻结金额:51,650,000.00元冻结时间:2019年1月29日冻结账户是否公司及子公司主要账户:否本次冻结是否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否

四、公司对本次诉讼的应对措施及案件进展

公司于近日收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2019)浙0206立预41号】等相关涉诉资料后,公司经营管理层对案件高度重视,就案件情况及诉讼事项委派律师团队依照法律法规积极进行应诉;公司管理层组织审计人员对上述该项目进行整体核查;并委派专人与起诉方进行沟通协商等多项应对措施,推进案件的处理,努力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与诉讼方签定的《内部考核责任书》约定,项目回购款的计算基数为项目纯利润,而《内部考核责任书》中未明确项目融资成本的处理。诉讼方单方认为项目纯利润不应扣除项目融资成本,导致公司与诉讼方在项目纯利润的指标认识上存在分歧与争议。公司已依据扣除融资成本的项目纯利润按照合同约定与诉讼方进行了结算,履行了全部的合同义务,故未对此诉讼款项计提应付款或预计负债。

上述该案件目前仍处于诉讼阶段,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公司亦正在积极与诉讼方进行协商沟通,目前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其他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合计19起,涉案金额合计约5,965.14万元,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公司尚未收到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民事裁定书》【(2019)浙0206立预41号】;

3、《举证通知书》【(2019)浙0206立预41号】。

特此公告。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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