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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宝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1

证券代码:000009 证券简称:中国宝安 公告编号:2022-019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了第十四届董事局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1)运输成本的列示

财政部于2021年11月2日,颁布了《2021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将其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及财政部于2021年颁布的《2021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

则实施问答》、《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1)运输成本的列示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的会计处理,对上年同期数进行追溯调整。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公司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运输成本的列示

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将其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号》对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进行了明确。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运输成本的列示

(1)上述变更将影响公司利润表中“营业成本”和“销售费用”,但不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预计将对于公司“毛利率”等财务指标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将追溯调整 2020 年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具体调整如下:

重分类的内容和原因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影响金额(元) 2020年度
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本集团及本公司将其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
销售费用-123,653,008.68无影响
营业成本123,653,008.68无影响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21年及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了第十四届董事局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发表了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根据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局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局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作出,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四届董事局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四届董事局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对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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