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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宝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1

证券代码:000009 证券简称:中国宝安 公告编号:2019-045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召开了第十四届董事局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一、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1、新财务报表格式变更

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明确了准则的适用范围、保持了准则的内在协调以及增加相关披露要求。

3、债务重组

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修改了债务重组定义、保持了准则的内在协调。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06]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

[2006]3 号)等相关准则执行。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9年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等要求执行。

(四)变更日期

1、新财务报表格式变更

公司在编制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时,适用新财务报表格式。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公司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财政部2019年5月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准则。

3、债务重组

公司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财政部2019年5月1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新报表格式

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行项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行项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新增“应收款项融资”行项目;列报于“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行项目的应收利息或应付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或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或支付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将“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自“其他收益”行项目前下移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行项目后,并将“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列于“资产减值损失”行项目之前;“投资收益”行项目的其中项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明确准则的适用范围;保持准则体系内在协调,即增加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增加披露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的要求。

3、债务重组

修改债务重组的定义,取消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前提条件,重组债权和债务与其他金融工具不作区别对待;保持准则体系内在协调:将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索引至金融工具准则,删除关于或有应收、应付金额遵循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债权人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受让资产(金融资产除外)的初始计量与重组损益。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新报表格式

公司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相关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项目填列口径产生影响,不影响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财务指标。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

公司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召开了第十四届董事局第二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发表了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根据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局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局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2019年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

等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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