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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宝安: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8

证券代码:000009 证券简称:中国宝安 公告编号:2019-035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9年6月27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6月27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6月26日15:00至2019年6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A座2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董事局常务副主席陈泰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与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259人,代表股份458,584,4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股份421,497,3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239人,代表股份37,087,0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

4、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代理人)共254人,代表股份80,135,8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审议情况如下:

1、《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431,833,6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7%;

反对12,478,8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

弃权14,271,8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2、公司《2018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431,340,2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6%;

反对13,372,3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

弃权13,871,8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3、《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431,425,9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8%;

反对12,952,6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弃权14,205,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4、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431,502,5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9%;反对12,609,6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弃权14,472,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5、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436,400,1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反对9,81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弃权12,366,3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7,951,5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2%;

反对9,81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5%;

弃权12,366,3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3%。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431,669,4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3%;

反对12,644,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

弃权14,270,9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3,220,8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1%;

反对12,644,0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8%;

弃权14,270,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1%。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7、逐项表决《关于董事局换届选举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表决结果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陈政立430,540,13093.88%16,472,3753.59%11,571,9012.53%通过
陈泰泉430,600,23093.90%15,282,7363.33%12,701,4402.77%通过
贺德华431,145,23094.02%14,221,2363.10%13,217,9402.88%通过
杨璐435,199,51594.90%10,228,0902.23%13,156,8012.87%通过
梁发贤431,271,14694.04%13,704,9772.99%13,608,2832.97%通过
李瑶431,144,26894.02%13,559,7202.96%13,880,4183.02%通过
徐志鸿431,093,86394.01%13,617,6202.97%13,872,9233.02%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陈政立52,091,54365.00%16,472,37520.56%11,571,90114.44%
陈泰泉52,151,64365.08%15,282,73619.07%12,701,44015.85%
贺德华52,696,64365.76%14,221,23617.75%13,217,94016.49%
杨璐56,750,92870.82%10,228,09012.76%13,156,80116.42%

梁发贤

梁发贤52,822,55965.92%13,704,97717.10%13,608,28316.98%
李瑶52,695,68165.76%13,559,72016.92%13,880,41817.32%
徐志鸿52,645,27665.70%13,617,62016.99%13,872,92317.31%

以上董事与职工董事陈平、曾广胜共同组成第十四届董事局,任期三年。以上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梁发贤、李瑶、徐志鸿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8、逐项表决《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表决结果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骆文明431,179,54194.02%13,582,4202.96%13,822,4453.02%通过
卢平431,179,54194.02%13,615,2202.97%13,789,6453.01%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骆文明52,730,95465.80%13,582,42016.95%13,822,44517.25%
卢平52,730,95465.80%13,615,22016.99%13,789,64517.21%

以上监事与职工监事梁红共同组成第十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9、《关于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427,927,5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6%;

反对14,169,7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

弃权13,839,8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2,126,2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5%;

反对14,169,7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8%;

弃权13,839,8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7%。

股东陈政立、贺德华、曾广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曾铁山、吴三明

3、结论性意见:

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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