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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全新:关于诉讼案件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7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ST全新 公告编号:2022—049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全新好”)于2020年6月30日在指定报刊、网站上披露了《关于收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公告》(公告编号:2020-060),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2020)粤03民初3211号(以下简称“《通知书》”)。结合前期诉讼案件的裁定情况,公司初步分析,前述《通知书》所涉案件可能为吴海萌之(2017)粤0304民初585号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后,更换主体另行起诉。

2020年8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63),董事会收到法务部递交的涉及前述案件的《民事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院文件。经确认,该案件为吴海萌之(2017)粤0304民初585号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后,更换主体为王沛雁另行起诉,案号为(2020)粤03民初3211号。

此外吴海萌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的两起仲裁案件(SHEN DX20170235号和SHEN DX20170236号)相关情况如下:2020年4月7日,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关于SHEN DX20170235、236号仲裁案中止仲裁程序的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20】D168号),仲裁庭经研究认为本案的事实认定与(2017)粤0304民初585号案具有关联,该案的终局结果对本案的审理有重大影响。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决定中止本案仲裁程序。目前公司已申请恢复审理。

2020年10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80),经协商公司就吴海萌、王沛雁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3211号诉讼案件及深圳国际仲裁院SHEN DX20170235号和 SHEN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DX20170236号仲裁案件所涉争议与对方达成和解,三方共同签订了《和解协议》,和解金额合计1.6亿元。2020年11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83),根据公司与吴海萌、王沛雁签订的《和解协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国际仲裁院分别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20)粤03民初3211号)及《裁决书》(华南国仲深裁【2020】D77号、【2020】D78号)。同时根据《民事调解书》、《裁决书》,王沛雁、吴海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于2020年11月9日依法受理并出具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粤03执6575号、(2020)粤03执6576号、(2020)粤03执6577号。吴海萌、王沛雁积极配合公司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富控股”)股票所得价款申请财产分配。

后续汉富控股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华南国仲深裁吴海萌案件【2020】D77号、【2020】D78号裁决,即不予查封冻结或拍卖、变卖划拨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名下5,200万元、5,500万元财产。请求撤销王沛雁案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3211号民事调解书。

2021年3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8),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依法裁定驳回汉富控股不予执行华南国仲深裁【2020】D77号、【2020】D78号裁决的申请。

2021年6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7),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撤20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依法裁定驳回汉富控股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3211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

2021年7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5),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华南国仲深裁【2020】D77、D78号仲裁裁决后,收到法务部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03民特825、826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全新好撤销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华南国仲深裁【2020】D77、D7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2021年8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9),汉富控股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3211号民事

调解书的申请被法院驳回后,公司及汉富控股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后续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1876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1年12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91)。经各方协商达成一致,公司、练卫飞分别与吴海萌、王沛雁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次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后公司合计需承担12,000万元。2022年2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签署<执行和解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公司与吴海萌、王沛雁就《执行和解协议》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各方就和解执行事项进一步达成约定。

2022年4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2-029)。公司已完成上述2021年12月7日披露的与吴海萌、王沛雁《执行和解协议》约定12,000万元的全部支付义务,同时公司与吴海萌、王沛雁分别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确认书》并由吴海萌、王沛雁委派律师向法院递交执行结案及解封申请书。

一、案件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2)粤03执恢441号,吴海萌D77号仲裁案件裁定如下:

1、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20]D77号裁决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2、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控制措施。

二、对公司的影响

前述执行裁定未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吴海萌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20]D78号案件及王沛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3211号诉讼案件正在积极办理结案及解封,目前尚未收到法院最终裁定文件,公司将积极跟进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事项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2年6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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