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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振业A: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7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室、各所属企业(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指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报纸”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指定网站”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

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则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为:

(一)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

深交所。

(二)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应分别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进行网下和网上披露两种形式的信息披露。网下披露是指在指定报纸刊登信息披露公告;网上披露是在指定网站刊登信息披露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为董事长;直接责任人为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的信息披露工作职责包括: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深交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对其设定的责任。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或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行使董事会秘书的权利并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有关部门和所属企业,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配合、协助的义务,第一时间向信息披露责任人报告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提供相关材料,对材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有关部门、所属企业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涉及公司重要经营事项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获得深交所或证券监管部门表彰或表扬的,公司可对信息披露责任部门和有关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公司对违反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相关规定的个人或单位,视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要求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第十七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董事会发

布。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一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上调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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