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有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审阅杨晓东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具备行使职权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形。
二、杨晓东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杨晓东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职责。
公司独立董事: 孔祥云、曲咏海、陈英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