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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6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177 号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你公司多笔银行贷款到期,为筹集续贷所需过桥资金,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局主席丁芃及其关联方春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对外融资,将所借款项免息借予你公司,并由你公司为丁芃及其关联方的对外借款提供担保。你公司未对前述担保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1.45亿元,占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9.74%。截至2021年4月,该违规担保已解除。

二、回购股份事项存在违规情形

2018年12月,你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你公司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 万元,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65 元/股,拟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在回购期间,你公司未实施股份回购,未履行变更程序。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你公司因违规担保事项涉及案号为

(2020)粤0391民初3012号等7项诉讼,上述诉讼事项涉及金额合

计1.74亿元,占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52%。你公司未就上述诉讼及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7月30日才对外披露。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3条、第7.6条和第11.1.1条和本所《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年1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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