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上半年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2020年1-6月,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及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内控制度健全,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2020年上半年衍生品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主要有交叉货币掉期(CCS)和利率掉期(IRS)。CCS所面临的风险与汇率市场风险以及本集团的未来外币债务现金流的确定性有关,IRS所面临的风险与利率市场风险以及本集团的未来外币债务利息现金流的确定性有关。
针对衍生品交易,本集团严格规范授权及业务操作流程,审慎选择和决定新增衍生金融工具的种类和数量,严格管控集团及相关主体的信用水平。
我们认为,公司通过IRS、CCS等金融工具降低了外币借款由于汇率、利率变动过大可能造成的损失,公司有关安排审慎合理。
三、关于公司2020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没有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的事项发生。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康典、刘姝威、吴嘉宁、张懿宸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