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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告信息,并按规定程序送达监管机构。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 定期报告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治理;

(五)环境和社会责任;

(六)重要事项;

(七)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八)优先股相关情况;

(九)债券相关情况;

(十)财务报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治理;

(五)环境和社会责任;

(六)重要事项;

(七)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八)优先股相关情况;

(九)债券相关情况;

(十)财务报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主要财务数据;

(二)股东信息;

(三)其他重要事项;

(四)财务报表;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 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除前条所称重大事件外,其他应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决议;

(二)董事会决议;

(三)监事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六)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七)分行的筹备和开业;

(八)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九)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十一)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十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5%以上;

(十三)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而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应予披露或澄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及收购报告书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及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行长是信息披露的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

(四)公司财务企划部门、媒体及公共关系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相关临时报告及时披露;

(五)各业务线负责人(副行长、行长助理、业务执行官等)是分管业务线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总行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分别是该部门、分支机构的信息报告责任人,同时可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和董事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五)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在董事会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监事和监事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监事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四)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信息及相关附件,交给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五)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六)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七)监事会涉及公司财务的信息,或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函告董事会;

(八)监事会应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评价,并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第三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的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重大事件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督促分管的工作和业务线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在对外宣传联络时,不得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本制度,重大事项信息及时通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应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要求,及时报告本单位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的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分管高管及总行相关部门报告,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三)应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要求,答复关于涉及本单位重大事件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在对外宣传联络时,不得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本制度,重大事项信息及时通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四)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信息披露工作及本制度的培训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或受董事会秘书委托时,可代行其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接收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的工作部门,并负责在公司接受监管机关问询或求证媒体报道等情况下,向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索取相关信息,并按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行长、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保管相应文件资料。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编制季报、中报、年报文件后,董事会秘书根据文件要求,对定期报告编制工作进行部署;

(三)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企划部门对定期报告内容进行分工并制订完成时间表;

(四)各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自的分工内容,并经部门负责人确认;

(五)财务企划部将各部门提交的文件进行汇总;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若需要审计);

(七)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八)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企划部门将定期报告草案中的相应内容和数据,返回各有关部门核对;

(九)董事会办公室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长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预审;

(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定期报告草案;

(十一)董事会办公室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预审;

(十二)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十三)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十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审阅;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主管机关有关要求,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报纸上刊登公告;

(十五)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主管机关有关要求,将定期报告上报银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 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程序:

(一)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在知悉本制度认定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应披露信息后,应当立即向总行分管领导及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三)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呈报董事长;

(四)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及收购报告书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聘请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编制、出具专业报告;

(二)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核对相关内容,并提出披露申请;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四)董事会审定,董事长签发。

第四十四条 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的传递、审核程序:

(一)经营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重大合同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盈亏等情况,并保证报告的真实、完整;

(二)各部门、分支机构应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总行经营管理层报告各单位经营管理、重大合同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盈亏等情况,各单位负责人应保证报告的真实、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本制度,认定该等信息或报告是否应予以披露。

第四十五条 对外披露信息(临时公告)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得知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专岗人员草拟信息文稿;

(二)提供信息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三)董事会办公室提出发布信息的申请;

(四)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向董事长报告;

(五)根据董事会向董事长的授权,董事长可以在股票没有被深交所要求停牌的情况下,代表董事会签发事实性陈述的有关临时澄清公告;

(六)召集临时董事会审议前款授权以外的披露信息,并授权披露;

(七)董事长签发核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八)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发布;

(九)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十)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5年。

第四十六条 信息公开披露后,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应于两个工作日内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适当方式,向各董事、监事会办公室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并在财务信息披露前执行相关制度。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

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第四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公开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具体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在履行行内相关审批程序后确定。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在媒体刊登宣传信息,须以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为准,涉及公司整体经营业务状况和数据的,应得到董事会办公室和媒体关系责任部门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五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对如下行为作出处罚: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任何机构和个人编制、传播虚假信

息扰乱证券市场;媒体传播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等。第五十七条 发现涉嫌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由董事会秘书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和责任追究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包括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负责信息披露材料准备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遵守保密原则。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重大事件报告等相关文件时,工作人员应注意保存相关文件及参考资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由财务部门提供的涉及公司业绩的资料或数据,应严格按照相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在其他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使公司被监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根据员工违纪处罚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

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二条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并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遵循公平、诚信原则,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判断。公司另行制定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制度,对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原则、内容、方式、组织和实施等作出规定。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等具体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更新并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执行。第六十四条 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还须遵从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还须遵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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