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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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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监管机构的有关监管要求,规范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行”)内幕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第三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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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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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内幕信息管理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负责人(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管理责任人”)应当依据本制度,做好其职责范围内所管控的具体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等事宜,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在该等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内幕信息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其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负责。

第三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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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也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债券。第八条 公司向任何人士提供内幕信息之前,应当确认其已经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在其他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确认《平安银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1)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平安银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平安银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平安银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三条 包括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述主体在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完成《平安银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后,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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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分阶段送达内幕信息管理责任人,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管理责任人应当做好其职责范围内所管控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知情人登记入档及信息汇总。第十四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监管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监管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平安银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平安银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2),内幕信息管理责任人应当督促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若相关人员拒不签名确认的,内幕信息管理责任人应在备忘录上通过备注形式予以记录。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并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且中介机构应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内幕信息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完整的《平安银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平安银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需)发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以及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报送或补充报送。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备进程忘录前,应当出具由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签署确认意见的书面承诺,保证所报送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存档事宜。《平安银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平安银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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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罚 则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或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和公司的相关处罚制度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公司规定进行处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处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评审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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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平安银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平安银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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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平安银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平安银行 证券代码:000001内幕信息: (注1) 报备时间: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自然人填写姓名)内幕信息知情人企业代码(自然人身份证件号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上市公司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注2)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注3)内幕信息内容 (注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注5)登记时间登记人(注6)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

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注2:知悉内幕信息时间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注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注5: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注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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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平安银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简称:平安银行 公司代码:000001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注1) 报备时间:

交易阶段(注1)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备注(注2)签名

注1:重大事项所处阶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注2:若参会人员拒不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的,公司应通过备注形式予以记录。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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