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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科: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7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现制订《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年)》,具体内容如下:

1. 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1)公司为充分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综合考虑业务的发展目标、自身的发展阶段、盈利水平和资金支出计划等,为投资者建立科学、合理、持续的回报机制,保证公司未来三年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2)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的利润分配以现金分红为主,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时,根据公司当前发展状况,采取与之相符的现金分红政策,即采取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3)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决策时,应当与独立董事和监事进行充分沟通,重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采取多种渠道与中小股东进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的问题,采取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保证中小股东参与决策;

(4)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 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1)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2)利润分配的周期: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该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1元;

②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4)现金分红的比例及差异化分红政策

①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②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的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股票股利的分配

①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②分配股票股利的最低比例: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3.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3)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

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6)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方案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4. 附则

(1)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7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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