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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刚: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6

证券代码:300064 证券简称:*ST金刚 公告编号:2021-091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郑州华晶”)近日收到股东徐柯琴代理律师以邮件形式发送的《股东诉讼告知函》,根据《股东诉讼告知函》相关材料,公司获悉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股东徐柯琴诉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瀚资管”)、河南农投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投金控”)、郑州华晶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和徐柯琴诉郑州华晶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事项具体情况

序号原告被告案情简述判决情况/诉讼请求案件进展情况
1徐柯琴兴瀚资管、农投金控、郑州华晶郑州华晶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兴瀚资管和农投金控为郑州华晶的股东。依据《证券法》第三十六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兴瀚资管为资产管理公司,代表兴开源8号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于2020年8月22日和2020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兴瀚资管于2020年10月17日买入郑州华晶总计19.07%股票的行为无效; 2、判令兴瀚资管和农投金控在兴瀚资管买入上述股票后均不得行使表决权; 3、判令郑州华晶依法禁止兴瀚资管和农投金控行使表决权并撤销2次股东大会决议; 4、请求法院判令兴瀚资管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受理。
序号原告被告案情简述判决情况/诉讼请求案件进展情况
年10月17日通过拍卖取得郑州华晶的股权分别为7.63%和19.07%。但是兴瀚资管管理的资管计划包含农投金控的出资,导致兴瀚资管和农投金控互为一致行动人。在兴瀚资管第一次买入郑州华晶股票时未依法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因而兴瀚资管第二次买入股票的行为属于违法买入。因此,兴瀚资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规买入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其违规增持部分股权也不应享有表决权,徐柯琴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徐柯琴郑州华晶郑州华晶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兴瀚资管代表的兴开源8号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和农投金控为郑州华晶的股东。依据《证券法》第三十六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兴瀚资管为资产管理公司,代表兴开源8号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于2020年8月22日和2020年10月17日通过拍卖取得郑州华晶的股权分别为7.63%和19.07%。但是兴瀚资管代表的资管计划包含农投金控的出资,导致兴瀚资管和农投金控互为一致行动人。在兴瀚资管第一次买入郑州华晶股票时未依法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郑州华晶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2021年5月19日作出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 2、请求法院判令郑州华晶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受理。
序号原告被告案情简述判决情况/诉讼请求案件进展情况
三条的规定,因而兴瀚资管第二次买入股票的行为属于违法买入。因此,兴瀚资管违规增持部分股权不应享有表决权,相应股东大会决议不应成立。徐柯琴提起诉讼,以保护股东权益。

关于公司涉及的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情况,具体可查阅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目前共涉及86项诉讼/仲裁案件,案件金额合计约606,799.39万元,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案件84项,案件金额约584,211.38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案件2项,案件金额约22,691.73万元。根据案件材料显示,公司作为借款人的案件21项,案件金额约为237,901.74万元;作为担保人、差额补足方的案件28项,案件金额约为204,314.81万元;其他案件37项,案件金额约为164,582.84万元,其中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案件概况为公司同意并承诺将在约定条件满足时以发行股票及/或现金方式收购北京天弘华融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河南金利福与深圳金利福全部股权,使得天弘华融以投资项目退出收益及利润分配向原告支付现金的方式,实现浙商银行资管计划的投资退出。)涉及金额约为89,180.84万元。

上述案件中已判决生效案件51项,案件金额为324,624.95万元,其中根据案件材料显示,公司作为借款人的案件11项,案件金额约为109,207.19万元;作为担保人、差额补足方的案件24项,案件金额约为174,009.28万元;其他案件16项,案件金额约为41,408.48万元。根据判决公司承担责任的案件金额约为312,742.37万元,其中因借款案件判决公司承担责任的案件金额为109,207.19万元,因担保、差额补足案件判决公司承担责任的案件金额为

162,133.63万元,因其他案件判决公司承担责任的案件金额为41,401.55万元。双方已达成和解的案件14项,涉及公司及子公司承担责任的案件金额约为22,702.72万元(公司及子公司承担责任的案件金额因利息、违约金等原因可能存在变动)。

2、经对诉讼相关事项的全面梳理及与律师团队充分沟通后,公司根据涉诉情况计提预计负债,同时计入营业外支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诉讼案件合计已划扣公司及子公司资金81,057.6万元,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划扣事项公司暂未收到相关执行文书,所涉诉讼案件暂无法确认。

3、经自查,部分诉讼相关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相关决策程序审议批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中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规定,担保行为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目前,公司在全面自查及核实中,并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应诉,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4、因涉及的多起诉讼事项,公司存在向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未履行内部审批及相关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对诉讼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 10 月 2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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