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进行规定,解释第16号要求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司自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述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