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的核查意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人”)作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就公司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鉴于公司前期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财务公司”)的良好合作情况,同时为提高公司资金管理收益及拓宽金融服务机构,公司拟与广晟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由广晟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存款、结算、信贷以及其他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金融业务。
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放在广晟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等值15亿元人民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向广晟财务公司申请最高不超过等值2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胡逢才先生回避表决。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3、由于公司与广晟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
关联交易。同时,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广晟国际大厦52楼
4、法定代表人:贺少兵
5、注册资本:人民币109,922万元
6、成立日期:2015年6月17日
7、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216H244010001
8、营业执照注册号:91440000345448548L
9、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10、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广晟财务公司系广晟控股集团旗下非银金融机构,于 2015年6月10日取得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核发的金融许可证,并于 2015年6月17日正式开业。2023年11月16日,取得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核发的最新金融许可证。广晟财务公司整合集团内外金融资源,深入研究并开展资金集中、结算支付、贷款、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等金融业务,为集团及成员单位提供全方位多品种、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为整个集团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
1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亿元
项目 | 2022.12.31(已经审计) | 2023.12.31(未经审计) |
总资产 | 107.92 | 93.79 |
总负债 | 93.54 | 78.95 |
净资产 | 14.39 | 14.85 |
项目 | 2022年度(已经审计) | 2023年度(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2.06 | 2.17 |
利润总额 | 0.77 | 0.67 |
净利润 | 0.57 | 0.53 |
1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说明:广晟财务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广晟财务公司是公司的关联方。
13、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经查询,广晟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根据协议约定,在协议有效期限内,广晟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结算、贷款服务及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公司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放在广晟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等值15亿元人民币,广晟财务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等值20亿元人民币。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1、存款服务
广晟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参考人民银行的基准存款利率以及至少不低于同期公司可获得的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2、结算服务
广晟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结算服务按照规定收取的结算费用,应不高于公司可获得的中国国内其他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用标准。
3、信贷服务
广晟财务公司承诺向公司提供的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等信贷业务提供优惠的信贷利率及费率,应参考人民银行的基准信贷利率以及不高于公司在中国
国内其他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水平。
4、其他金融服务
广晟财务公司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且应不高于公司在中国国内其他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同类服务费用水平。
五、交易协议《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乙方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合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并持续有效。依据有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法规规定,乙方有权为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3、甲、乙双方均为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
甲方同意选择乙方作为为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之一。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及实际控制的公司和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分公司等)提供金融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互相视对方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双方同意进行金融业务合作,乙方在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选择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3、甲、乙双方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二)服务内容
乙方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甲方及实际控制的公司和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分公司等)依法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并且乙方不得干预甲方对其存款的资产管理权。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参考人民银行的基准存款利率以及至少不低于同期甲方可获得的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甲方提取存款时需按照乙方程序要求操作,在发出指令当天提取存款。
2、结算服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按照规定收取的结算费用,应不高于甲方可获得的中国国内其他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用标准。
3、信贷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等信贷业务提供优惠的信贷利率及费率,应参考人民银行的基准信贷利率以及不高于甲方在中国国内其他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水平;
(3)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且应不高于甲方在中国国内其他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同类服务费用水平。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或协议以约定双方具体权利义务。
(三)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融服务交易作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存款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等值15亿元人民币;
2、信贷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拟向乙方申请最高不超过等值2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3、结算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服务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四)协议的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签约以来,公司总体与广晟财务公司合作良好,为公司持续提升闲置资金的收益提供了较好的途径,且随着公司业务的进一步拓展,公司未来规划资金需求较旺,因此,公司拟与广晟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广晟财务公司作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从事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受到国家监管部门持续、严格的监管,具有为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
各项资质,各项指标均达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广晟财务公司为公司办理存款、结算、融资等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提高资金管理收益,拓宽金融合作机构范围。《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公平、合理,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广晟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
11.55亿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广晟财务公司的贷款余额为0.00元。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1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广晟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申请,协议有效期为自签署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存放在广晟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向广晟财务公司申请最高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2024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广晟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以及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是有益的,一致同意《关于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本次公司与广晟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协议的相关事项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徐振宇 杨皓月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