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林素燕)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林素燕,女,1974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副教授。2003年4月至今,任浙江工业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副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2019年1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人数为董事会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任职上市公司家数均不超过三家,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及战略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任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均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交易关系、亲属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3年公司共计召开3次股东大会,8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董事会召开次数 | 次数 | 次数 | 次数 | 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8 | 8 | 8 | 0 | 0 | 否 |
报告期内股东大会召开次数 | 应出席 次数 | 本人出席 次数 | 委托出席 次数 | 缺席 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3 | 3 | 3 | 0 | 0 | 否 |
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本人对本年度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详细的审议,并且认为公司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审慎决策并发表意见。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等4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要求,充分行使自己的各项合法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要求,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工作职责。2023年度,共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5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提名委员会2次,战略委员会2次。2023年度,本人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审计委员会5次。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本人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一次。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审议了董事、高管相关薪酬方案,对公司薪酬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5次,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报表审计进行监督,就提升财务汇报质量、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强化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深入讨论,定期评估审计工作的效果,提出改进建议,并监督实施,以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日期 | 会议 | 事项 | 意见类型 |
2023年3月31 日 |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 1、关于202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确认2022年关联交易的议案 5、关于2023年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6、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议案 7、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8、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9、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向相关银行申请2023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 11、关于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12、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3、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 同意 |
2023年5月19日 |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 1、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 同意 |
2023年8月 30日 |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 1、 关于公司2023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2、 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 同意 |
2023年9月 28日 |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 1、 关于聘任财务总监并指定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议案 | 同意 |
2023年11月10日 |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 1、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 同意 |
2023年12月29日 |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 | 1、 关于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2、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 同意 |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及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2023年度,通过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利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通过到公司进行实地调研、电话沟通、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全面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规范运作情况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积极运用专业知识促进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
(五)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023年度,本人与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对公司定期报告、季度报告,以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审议。对公司内部审计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积极与审计师
沟通审计相关工作,督促审计师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工作,充分发挥了在定期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确保了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及时审议并披露了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所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人对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具体如下:
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并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了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2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2023年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及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等相关公告,对外披露了公司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报告内容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能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独立完成审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续聘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
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提名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经公司总经理范和强先生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聘任财务总监并指定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吴学友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同时,董事会同意指定由吴学友先生代行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经公司总经理范和强先生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吴学友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上述人员的提名及聘任流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在报告期内没有其他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以及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五)新项目开展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7日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及《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公司与廊坊市恒守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修磊先生(技术团队代表)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并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与廊坊市恒守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出资10,800万元成立了控股子公司杭州和兴碳纤维有限公司。
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15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公司与廊坊市恒守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拟在杭州钱塘新区投资建设年产350吨M级碳纤维项目。项目总投资10亿元。
该碳纤维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未来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在新材料领域中的竞争地位,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总体评价与展望
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4年度,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林素燕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