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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达股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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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章程》及国资监管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自有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如有)进行现金管理的适用《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不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原则为: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三)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理财产品。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及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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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六条 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委托理财额度适用第五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负责部门,负责编制并落实委托理财规划、委托理财产品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产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九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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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审核;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及期限内,公司总经理负责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的审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分别依据本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审批权限,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上级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三章 监管与风险控制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指定责任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采取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内部审计部对公司理财产品业务进行监督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资产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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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委托理财产品事项提交董事会前获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必要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必要时,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第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第十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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