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基于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潘斌先生、冯晓女士、郭斌先生提交的《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潘斌、冯晓、郭斌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