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将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相关规定。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执行该规定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进行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未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因此同意此次会计政策变更,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要求与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亦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等相关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2024年第一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