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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普利特
保荐代表人姓名:郑皓联系电话:021-23185922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建豪联系电话:021-2318592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4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均已事先审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8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均已事先审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3年11月18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最新的再融资、减持监管要求、独立董事相关规则以及募集资金管理等规范运作事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不适用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不适用
3、公司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不适用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周文、周武、李宏、吴杰、尚志强、吴星宇、赵世君、张鹰、周炳、朱光龙、储民宏、蔡青、蔡莹在公司资产重组时作出的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不适用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周文、周武、李宏、吴杰、尚志强、吴星宇、赵世君、张鹰、周炳、朱光龙、储民宏、蔡青、蔡莹在公司资产重组时作出的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状况的承诺函不适用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周文、周武、李宏、吴杰、尚志强、吴星宇、赵世君、张鹰、周炳、朱光龙、储民宏、蔡青、蔡莹在公司资产重组时作出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函不适用
7、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文在公司资产重组时作出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函不适用
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文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翼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公司资产重组时作出的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不适用
9、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文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翼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公司资产重组时作出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10、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文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翼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公司资产重组时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不适用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周文、周武、李宏、蔡青、吴杰、尚志强、吴星宇、赵世君、张鹰、周炳、朱光龙、储民宏、蔡莹在公司资产重组时作出的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情形之承诺函不适用
1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文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翼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公司资产重组时作出的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情形之承诺函不适用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周文、周武、李宏、张鹰、储民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作出的董监高减持承诺不适用
1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文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作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承诺不适用
1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文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作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补偿的承诺不适用
16、周文、郭艺群、胡坚、黄巍、张祥福、卜海不适用

山、周武、孙丽、张世城、何忠孝、李结、李宏、张鹰、李明、唐翔、高波、王建平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作出的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郑皓徐建豪

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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