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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人”)作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特”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所有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在该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1、投资目的: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增加公司收益,以更好地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与增值,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2、投资额度:公司及所有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上述额度资金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3、投资品种:为控制风险,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一年以内的银行理财产品。上述资金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及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行为。

4、投资期限:投资产品的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5、资金来源:本次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闲置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流动资金所需,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投资。

6、实施方式:在总额度范围内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具体投资活动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外聘人员、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投资品种、止盈止亏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研究报告。

二、审批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1)尽管相关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但不排除上述项目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生产经营资金冗余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且投资品类存在浮动收益的可能,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规操作和监督失控的风险。

2、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上述投资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门相关人员根据日常资金冗余情况拟定购置银行理财产品的品类、期限、金额,并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2)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定期对所有理财产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3)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收益情况。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运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同时在投资期限和投资赎回灵活度上做好合理安排,并经公司严格的内控制度控制,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求,并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普利特本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保荐人对普利特本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郑皓徐建豪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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