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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元环保: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9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股东、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原则,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当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

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当年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负;

4.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二、制定本规划所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战略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未来三年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三、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一)利润分配形式与顺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积极推行现金分配的方式,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顺序。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

公司一般情况下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有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出现其他需要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时,公司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分配股利。采取股票股利分配股利的,应当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股利分配条件及分配比例: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第(3)条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4.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使对公司利润贡献较大的子公司的章程中利润分配条款内容足以保证公司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四)利润分配的审议及执行

1.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监事会应当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并作出决议。

(3)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并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股东大会对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就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股东可以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行使表决权。

2.利润分配的监督机制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当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

公司董事会须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

20%;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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