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新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对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国信证券审阅了锐新科技出具的《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通过查阅公司内控相关制度,查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及有关文件、监事会报告、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等,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核查。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锐新昌科技(常熟)有限公司、天津锐新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3、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
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等内部控制风险;
4、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战略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资金管理风险、投资风险、经营风险、应收款及存货管理风险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本评价报告是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规定和要求,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公司所采用标准直接取决于该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这种重要程度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
1)该缺陷是否会导致内部控制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差错;
2)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组合可能导致的潜在差错金额的大小。
缺陷认定等级 |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包含漏报) |
重大缺陷 | 差错≥最近一期经审计利润总额的5% |
重要缺陷 | 最近一期经审计利润总额的3%≤差错<最近一期经审计利润总额的5% |
一般缺陷 | 差错<最近一期经审计利润总额的3% |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存在重大缺陷:
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②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③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2)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存在重要缺陷: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3)一般缺陷: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认定为存在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认定等级 |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
重大缺陷 | 损失额≥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 |
重要缺陷 |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0.5%≤损失额<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 |
一般缺陷 | 损失额<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0.5% |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存在重大缺陷:
①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负面影响重大的情形。
②企业在资产管理、资本运营、信息披露、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和责任事故,给企业造成重要损失和不利影响,或者遭受重大行政监管处罚。
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或企业员工存在串谋舞弊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负面影响。2)重要缺陷:
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3)一般缺陷:
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三、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对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3年度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锐新科技出具的《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袁 野 李东方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