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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龙微纳: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9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

的议案。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提名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时,若全体委员同意豁免通知时限的,将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未根据上述通知时限进行通知,但全体委员出席并进行表决的,视为全体委员同意豁免通知时限。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该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事项或作出决定,应当制作书面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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