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核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和《关于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所涉及的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发表如下审核意见暨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二、关于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已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遵循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核意见暨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出席会议独立董事(或授权委托独立董事)签字:
刘志远 潘青锋 姚婧然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