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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9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

“指定媒体”)发布,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事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直接责任,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三)财务负责人对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四)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

(一)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信息披露的披露标准、时间和格式,严格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上市规则》等深交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半年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根据《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需要进行业绩预告的,公司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应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应披露的重大事件的相关公告等。第十七条 应披露的交易事项

(一)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交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已按规定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上述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第十八条 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上一条所规定的应披露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上述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含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第十九条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一)重大诉讼或仲裁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4、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5、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1、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实现盈利,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4)期末净资产为负;

(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

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6)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7)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出现此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3、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1、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依规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免于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暂缓披露或者免于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依据深交所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各下属控股、参股子公司应当向公司经理层办公会报送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申请并经其审议通过,提交相关资料时,如果认为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应向经理层办公会书面提交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说明和依据;如果认为相关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应向经理层办公会书面提交相关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说明和依据。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各下属控股、参股子公司向公司经理层办公会报送相关信息披露资料后,公司经理层办公会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相关事项的内容及知情人名单,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暂缓披露的期限等,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已不符合第三十一条要求的,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或暂缓披露期限已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重大信息的收集和内部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知悉重大事项后应尽早通知董事会秘书,同时以书面形式将具体情况报告给董事长。公司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情况,收集信息。

(二)临时报告的起草

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临时报告。

(三)临时报告的审批

对于无须经董事会审批的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后披露。监事会发布的临时报告,由监事会审批后披露。对于须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四)临时报告披露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或涉及法定披露义务的事宜时,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信息。董事会秘书有义务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规则分别对其设立的责任,有义务主动向信息披露义务人了解情况,督促相关义务人义务的承担。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交易所赋予的信息披露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公司在召开经理层办公会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接到董事会秘书编制定期报告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完成。

第四十条 为便于了解公司日常经营状况,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公司各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管理,并根据需要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反映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一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需要披露或解释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需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和补充。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四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四十七条 涉及查阅已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分公司和下属控股、参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证券部负责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五章 保密和处罚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当公司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并报告深交所和证券监管部门。

第五十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能影响公司股票升跌的信息,如生产经营状况、销售收入、利润等指标,在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未公开披露前,公司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公开宣传。呈报上级有关部门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第五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六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文档应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人员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五十八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前,应当明确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实。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八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章 涉及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下属控股、参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下属控股、参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下属控股、参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分公司、下属控股、参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同步向所涉职能管理部门报告披露事务,各职能管理部门同时逐级上报至公司。第六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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